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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朝鲜王朝实录[成宗实录]》四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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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癸巳)四年大明成化九年

春正月

1月1日

○朔壬辰,上率百官,就仁政殿階上,行望闕禮。又進表裏于大王大妃、仁粹王妃殿。

○御仁政殿受賀。

○御仁政殿,行會禮宴。倭人仇難灑毛等十五人、野人軍有等七十人與焉,宴將罷,賜物有差。

○傳旨義禁府曰:「朴由達私謁昌原君晟情由,推鞫以啓,又有人出入晟家者,幷鞫之。」

1月2日

○癸巳,御經筵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3日

○甲午,御經筵。

○行護軍丘從直,以年七十,請致仕,不許。

○司憲府大司憲徐居正等來啓曰:「前日李永基初授監察,諸監察:『以永基祖世南居喪奸官婢永今,被罪,永基不宜上官』,臣等謂:『世南當止坐其身,永基非贓吏恣女子孫之例,上官無妨』,監察無更駁者,許令上官。其後,又有新授者,諸監察曰:『前日駁永基而卽許上官,今不須共議』,房主有司移告不仕。臣等見辱於下官,不宜就職,請避嫌。」傳曰:「勿避」,命下監察等于義禁府,鞫之。

○司諫院正言金悌臣來啓曰:「辛柱,以宰相盜人之物,貪汚莫甚。今者推鞫未畢,而遽命勿論,請畢鞫科罪。」傳曰:「以曖昧難明之事.刑訊辭證,不忍爲也。」悌臣固請之,不聽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承政院啓曰:「今有遺棄小兒者,請令五部管領,窮推以告,如有知情不告者,其管領及切隣,定殘驛吏,告者,賤口則賞綿布五十匹,良人則賞職何如?」傳曰:「可。」

○御夕講。

1月4日

○乙未,受常參,視事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成均館司藝任士洪等二人,輪對。

○司憲府持平辛仲琚來啓曰:「金乙孫,欲以其父妾産爲奴婢,偸其父放役文券。其心姦譎,不宜在朝列請收告身,永不敍用。」傳曰:「事在赦前,不可罪也。」仲琚更啓曰:「乙孫罪關綱常,雖經赦宥,請罷職不敍。栗元君徖,將奴婢文券,往鄭徽家,洗濯改書,徽不宜在經筵官,請別敍。」傳曰:「鄭徽所不知之事,又何罪之?」仲琚更啓曰:「詞證已服,徽之與謀明矣。世宗朝,尹子堅,到妹壻李孟畛家,改叔父文券事覺,孟畇不與謀,雖不抵罪,終不任以六曹判書。栗元君若不與鄭徽謀之,則何必就徽居乎?徽不宜在侍從之列。」問于院相曰:「憲府請別敍鄭徽,何以處之?申叔舟、曺錫文啓曰:」鄭徽與母同居,母卽栗元君妻母,故就與妻母,陰謀耳。且詞證,不言鄭徽與知,以疑似之罪,遽爲別敍,廢人前程,恐不可也。「傳曰:」大赦,則雖死罪宥之,況乙孫乎?鄭徽事,亦不明白,不可罪也。「

○刑曹三覆啓:「晋州囚金德仲、黃民、姜今山、有山、金生、金山守、莫生、郭五乙未,刼安閏孫等家强盜罪,機張囚,元景,與强盜通謀,仍爲窩主,罪竝律該斬不待時,依受敎,妻子永屬邊邑奴婢。」從之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司憲府啓:「全羅道水軍節度使韓忠仁,嘗爲忠淸道水軍節度使,有守令與一士族家議婚納采,忠仁謀而奪娶,後三日卽棄之,更娶他妻。其不畏邦憲如此,請拿來推鞫。」從之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5日

○丙申,親傳宗廟永寧殿香祝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6日

○丁酉,受常參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日本國對馬州太守宗貞國遣人來獻土宜。

○司憲府持平辛仲琚來請金乙孫、鄭徽之罪,不聽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司諫院正言金悌臣來啓曰:「辛柱奪宋碩孫之馬,不宜在朝列,請罷職。又栗元君徖往鄭徽家,洗改文券,徽豈不知乎?請改經筵官。」傳曰:「碩孫之馬,其奴賣與軍士,轉賣於辛柱耳。徖之事,徽所不知。此皆疑似之事,豈可罪之也?」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1月7日

○戊戌,受常參,視事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傳曰:「臺官言,金乙孫罪,關綱常,何以處之?」院相韓明澮、成奉祖啓曰:「事已經赦,只罷職何如?」從之。

○禮曹啓:「倭向化藤安吉、藤仇郞,皆國家所厚者也。安吉之弟,副司果茂村,仇郞之子,副司直也三甫羅,曾於庚寅年對馬島遣使時,護行有勞,今又翻譯倭語,不與他向化同,而相遞授職未便,請仍前職。」從之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8日

○己亥,御經筵。

○諭全羅道觀察使金之慶、節度使朴埴曰:「今聞,道內盜賊熾盛,白晝攻刦,火人家,無所忌畏,卿獨不聞歟?何不馳啓乎?卿其措置,期盡捕獲,以除民害。」

○司諫院獻納崔漢禎來啓曰:「鄭徽若正大,則必禁人爲非,徖安得行詐於其家乎?古人云:『左右前後罔非正人,不正之人,豈可近侍?』請改經筵官。又咸平縣監洪季生,嘗爲懷德縣監,以三中見罷,已數三年,年今六十七,致仕之期不久,吏曹薦用,必有情由,請鞫之,竝罷季生職。」皆不聽。

○戶曹據黃海道驛吏金末等狀告啓:「本道金郊等九驛,非中路之比,其公須田,請依大路加給。」從之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丹城君禹貢卒,輟朝、弔祭、禮葬如例。貢字玄圭,高麗侍中玄寶之裔,贈右贊成秀老之子,少時以驍勇稱。正統癸亥屬內禁衛,甲子中武擧第二人,丁卯中重試,授丑頭浦萬戶,景泰癸酉,授諸衛鎭撫,卽拜慶源判官,丙子遞爲軍器判官,天順丁丑拜鏡城判官,庚辰遞授訓鍊院使。時北鄙有警,世祖以貢武勇,超陞堂上官,遣戍甲山要害地。癸未陞嘉善,授義州牧使,丁憂服,未闋起復,陞嘉靖,還授義州。成化丁亥夏,以罪徵下獄,値李施愛叛,特命立功贖罪,仍問用火車法,以爲火車將,卽日登途赴征。施愛誅,賜精忠敵愾功臣號,陞資憲封丹城君。又以討建州賊,賜臧獲,授慶尙左道水軍節度使。庚寅遞拜上護軍兼都摠府都摠管,辛卯賜純誠佐理功臣號,仍封丹城君。至是卒,年五十九。諡襄莊;甲胄有勞襄,勝敵志强莊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9日

○庚子,御經筵。講《詩》,至鼓鍾鏘鏘,侍講官金永堅啓曰:「樂所以蕩邪穢和神人也。古人云:『薦之郊廟,奏之朝廷』則朝廷郊廟,實爲一體。會禮宴,乃朝廷嚴敬之禮,而用女樂不可。在世宗朝禮宴,專用雅樂,又世祖朝,亦未見用女樂,至其末年,或時用之。臣意謂,若御便殿則用之猶可,正殿則不可。」上,顧問左右。申叔舟啓曰:「永堅之言,是也。然世祖非不欲專用正樂。然舞童着假面,則視聽錯亂,樂節或誤,不得已用女樂。」上曰:「祖宗朝舊例也。」

○諭永安道觀察使鄭蘭宗曰:「金漢京言:『在慶興,遇淸明日,可望見三峯島,自會寧向東舟行,七晝夜而到,向北行四晝夜而還。前年,遣人往尋茂陵島,自蔚珍向東舟行,一晝夜而到,西行三晝夜而還,』其所言地勢,有可疑者。世傳:『茂陵島之北,有蓼島,無一人往還者,』是亦可疑。卿更訪問沿海古老舟人,詳究以啓。海路險惡,今若遣人尋求,宜募願行者。人言:『邊民逃賦往投』不可置而不問,亦不可以難信之言,涉險冒危,或致傾敗。卿其審情度勢以啓。」

○司諫院獻納崔獻禎來啓曰:「洪季生,年六十七歲,過三年,則例應致仕。有德望者,雖老可用,季生本無才行,將焉用之?乞收成命。」傳曰:「試可乃已。」又啓曰:「辛柱不可不罪,鄭徽不宜在經筵官。」皆不聽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10日

○辛丑,受常參視事。

○御經筵。講訖,大司諫成俊啓曰:「洪季生素乏賢良,致仕之年已迫,今例遷者頗多,而銓曹不敍,遽除季生爲守令,雖不可明言賄賂請托,情甚綢繆。乞罷之。」上曰:「謂吏曹受賂乎?」俊啓曰:「賄賂請托,常行於暗昧之中,臣安得知?若待情見跡著而罪之,則坐法者幾希矣。」不聽。大司憲徐居正啓曰:「人臣有奸邪之行,則不可近侍。栗元君往鄭徽家,洗改文券,徽豈不知乎?雖曰,不知在世宗朝,有李孟畛不入六曹政府之例,徽不宜在經筵官,請改差。」不聽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1月11日

○壬寅,御經筵。

○司諫院獻納崔漢禎來啓洪季生事,傳曰:「予當酌量。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禮曹據平安道江西縣吏康翰等上言啓:「本道諸邑鄕吏,率以良民假屬,故竝著草笠,其來已久,不可依他道例著方笠。請仍舊。」從之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1月12日

○癸卯,受常參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日本國對馬州大守宗貞國遣人來獻土宜。

○司憲府持平辛仲琚來啓曰:「如別坐、錄事之類,例遷不爲不多,洪季生本無才行,退居田野,一朝遽除守令,豈無其情?請鞫吏曹。」傳曰:「無情之事,何以罪之?」

○聖節使梁順石,回自京師。

○司諫院大司諫成俊等上疏曰:

臣等俱以不才,職忝言責,未嘗有所獻替上裨聖德,惟尸素是懼。謹條時事,冒昧以聞。一,殿下臨御以來,日御經筵,詢咨治道,從諫如流,而近者凡言官所啓,屢問先發言者,臣等竊以爲,此非所當問也。夫臺諫之設,所以爲言也。當議事之時,或有一人先出其議,衆從而和之者,或有衆議皆然,不謀而同者,或非親見其事,而得之友朋言語之間者,或以意料所及,不敢含默而發之,故不可指某爲先發言,假使有先發言者,亦不必事事皆審其根因,然後發之也。若使嫌於言根之問,非所目見,不以發言,則言官議事,有所不周,而朝廷之得失、生民之休戚,或者無由至于殿下之前,求言、聽言之道,恐有所未盡也。願殿下,更加三思,以廣言路。一,殿下卽位以來,爲善者必奬,有罪者必罰,賞罰可謂明矣。但近者,大臣或干邦憲,而殿下每加容恕,或不譴責,或置而不問,是殿下優容大臣之美意也,大抵其心本正,而自不爲不義者寡,畏法而不敢自肆者多。若以爲:『大臣有罪不治』,則其爲不義者,必將曰:『吾爵位已隆,雖或違法,必不至於罪責』,人亦以爲,大臣雖或違法,必不至於罪責。彼將無所忌憚而無所不爲,終至於大臣跋扈而難制,小民含冤而莫伸,豈細故哉?在祖宗朝,非不尊敬大臣也,然大臣有罪者,於情法有不可恕,則亦皆抵罪,臣等所見聞亦多矣。在太宗朝漢平府院君趙涓,以受賂被重譴,至於放外,在世宗朝,左議政黃喜,以請托罷相,兵曹判書趙末生以不廉,收告身放外,後雖復用,終不入政府,贊成李孟畇以不齊家放黜,終身不敍,兵曹判書安崇善,以除授猥濫.永不敍用.放黜于外.都承旨黃守身、兵曹判書金世敏,以除授失當,亦皆罷職。此皆罪止一身,非關係社稷,而亦不輕赦,故大臣雖名位隆重,而謹愼不懈,終始一心,各保名節,國無弊事,民無冤枉。今往何法,不在玆乎?臣等所以必以此爲言者,非欲殿下嚴刑重法,以威怯大臣也,但願殿下守法而不撓,大臣奉法而自飭,上下相安,期於至治而已,殿下深思焉。一,臣等竊謂,生穀之土,不加於古,而災傷則近來尤甚,賦稅之入,必減於古也。先王先后陵廟祀奠,倍多於前,經費之數,不得不加於前也。然則其減損調度,宜倍於祖宗之朝,然後可足支用也,而今頒祿之數,反有加於祖宗之朝,是豈經遠之道?臣等以爲,官之可汰者,汰之可也,祿之可減者,減之可也。夫功臣旣有功於國,則崇之以爵位,固其宜也,然其封君者,無官事而數至三十,已爲多矣,加以未經實職者,竝從資級而祿之,且奉朝賀者,其祿過厚。臣等以爲,功臣封君者,祿從實職,而奉朝賀之祿,量減可也。宗親嫡長,其父雖存,而其子襲封,旣謂之襲,則是父歿而襲其爵之謂也,安有父存而襲之云乎?祖宗故事,未嘗有此制,今未知何所因而爲之也。況宗親之職,各有限品,而今越限超受者亦多,臣等以爲,已授資級,不可復降,其祿則竝從限品可也。都摠府,點檢衛卒,事務不繁,而堂上至十,郞廳至十二,是何事簡員多之至此?前此郞廳,以軍職兼之,其員雖多,不必皆授準職,故祿多降授,今則曰經歷,曰都事,祿有定科,無有降授者,此員冗之可汰者也。宣傳官,特一時權宜之置,今也無所職掌,此官冗之可汰者也。至如司饔院、尙衣院、掌樂院、司圃署、掌苑署、造紙署、司畜署之員,前此皆授別坐,而今也或擧司爲祿官,或一員爲祿官,此亦可汰可減者也。凡此皆當今之急務,請一切汰去,以裕國用,以爲長遠慮幸甚。一,國家於功臣,各賜丘史,以供一時之役,此固非永傳奴婢之例也,而一入功臣之家,積歲供役,久結恩信,視之與奴婢無異,及功臣旣歿之後,其子孫利其役使,不欲還之于公,官吏亦因仍,不卽刷出者,恐或有之。近年以來,功臣旣多,京外奴隷,抄定殆半,若不刷還,則官府將無以自立,此豈細故哉?請一切刷出,以還本役,而官吏不察者,亦皆治罪幸甚。一,國家慮選上奴隷役苦之弊,減其員額,以疏其番,又京居奴隷,分爲三番,二番立役,一番休息,所以優選上也,前此京居奴隷,分爲二番,一月在官供役,一月在家營業,猶且朝不謀夕者有之,今則二月在官而一月在家,其役倍苦,何得不離散乎?京師國家根本之地,安可以外方之弊,移於根本之地乎?散者未易復集,困者未易復蘇,若待弊生然後圖之,是棄之也。凡所改作,利於其舊,不什則不爲,今三番之法,本以祛弊,而弊猶滋甚,安在其利於舊乎?必不得已而欲減選上之數,則京居奴隷,不必分作三番,而有可減者焉。功臣行職者之有丘史,舊無其例,而近來新設。當初錄功之時,隨其等第,各有丘史,而又給選上丘史,此所宜先減者也。請京外奴隷之役,一依舊制爲便。

命院相議之,第一條鄭麟趾議;「古人云:『責以必窮之辭,問以難對之狀』,此言可觀。」鄭昌孫、曺錫文議:「宋吳奎爲諫官,有御史言事非其實者,詔詰問從誰受,奎奏:『若求主名則後莫有以告御史者矣,是自蔽塞其耳目也』,上立罷不問。彭思永發大臣陰事,問其所從來三問,思永曰:『風聞者,以廣聰明也。今必問其所從來,因而罪之,寧甘重謫,不敢廢國家開言路之法。』今若問其先發言,則臺諫雖有所聞,嫌其詰責,莫先發擧,請從所啓。」第二條鄭麟趾議:「當今大臣犯罪,如前日宰相,則亦當如前日治罪。」第三條鄭麟趾、鄭昌孫、申叔舟、韓明澮、崔恒、洪允成、曺錫文、金礩、尹子雲、金國光、成奉祖議:「今方擬議未定。」第四條鄭麟趾、鄭昌孫、申叔舟、韓明澮、崔恒、洪允成、曺錫文、金礩、尹子雲、金國光、成奉祖議:「依法在有司施行。」第五條鄭麟趾、申叔舟、韓明澮、崔恒、洪允成、金礩、尹子雲、金國光、成奉祖議:「更令詳議。」鄭昌孫、曺錫文議:「京中諸司奴婢,分三番,一年內八月立役,四月休息,外方選上奴婢,分七番,越三年六月立役,則京外奴婢,勞逸懸殊,不數年京中奴婢,日就彫殘,誠如諫院之言,更加三思。」

○傳旨義禁府:「柳子文、金孟規收告身,永不敍用。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義禁府啓:「奴季山聽昌原君晟言,使鷹師朴由達候謁,朴由達亦從季山言,受晟鷹,出入晟家,罪竝律該杖八十。」從之,命季山外方安置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1月13日

○甲辰,受常參視事。

○御經筵。講訖,司諫朴崇質啓曰:「辛柱竊馬情跡明白,不可不治罪。柱當逆賊搶攘之際,利人之死,竊馬而來,貪黷甚矣。若又優容,則奸貪之徒,無所懲矣,請罷職。」上顧問左右。領事洪允成對曰:「柱實竊馬而來,則諫官之言當矣。」上曰:「予當稟于大王大妃。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懿旨戶曹曰:「尹起畎、尹壕家,各賜綿布一百匹、正布五十匹、米五十碩。」以女子將入內也。

○司憲府啓:「護軍金季孫等四十員,不立家廟,請治罪。」從之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14日

○乙巳,受常參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15日

○丙午,受朝賀。

○御宣政殿召宗親東陽正徐等三人、文臣藝文館直提學金永堅等四人、儒生生員孫元老等五人講書。

1月16日

○丁未,幸慕華館閱武,仍觀射。

1月17日

○戊申,日本國對馬州太守宗貞國遣人來獻土宜。

○司憲府持平辛仲琚來啓曰:「柳子文只收職牒不敍,臣等以爲,子文犯贓大多。請依律置法。金孟規亦刺字,竝禁錮子孫。」傳曰:「事經大赦,且已商量科罪,勿復言。」仲琚更啓,不聽。

1月18日

○己酉,受常參視事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慶尙道觀察使鄭孝常辭,上引見謂曰:「常事自有例,如獄訟,皆決於監司,初若有差,終至大謬,其審之。」仍賜匹段帖裏一領、鹿皮靴一部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19日

○庚戌,受常參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日本國關西路九州都元帥源敎直遣人來,獻土宜。

○傳旨禮曹:「近日輪對者,率以一言一事,重複言之,祇煩擬議,實爲無益,姑停之。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司諫院獻納崔漢禎來啓辛柱事,傳曰:「予稟大妃,敎云:『推鞫不究,竟未可罪也』。」

○河東府院君鄭麟趾上狀曰:

臣年幾八十,日益衰耗,乞辭院相。

不許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20日

○辛亥,受常參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貞國致書,略曰:

藤安吉忝蒙聖恩,不堪其任,早已就世,今其孤子,無所依怙,餬口于我,實可憐也。望一朝于貴國,而上塚以致薄奠,擧而遣之者也,庶賜小官,令繼父業多幸。

禮曹答書略曰:

來使謹已啓授司正,亦令致奠于其亡父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1月21日

○壬子,受朝參。

○御經筵。講訖,大司憲徐居正啓曰:諸司啓事,或用啓目,或用單子例也,本府啓事,則令下官進言,或失本意,有所增減,又承旨以其言,言于宦官,使轉啓之,未免有失誤。考古制,宋時有箚子,簡易可行,凡所欲言,無不備載矣。「上問左右曰:」此言何如?「領事曺錫文對曰:」用箚子,所懷盡達,而後考亦有據矣。「上曰:」自今用箚子,可也。「

○大王大妃幸月山大君婷家,視營建懿廟之地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23日

○甲寅,御經筵。講訖,正言金悌臣啓曰:輪對欲其通上下之情,無壅蔽之患,而命停之,臣以爲不可。「上曰:」非欲永廢也,以一言一事,重複言之,故姑停之,徐當復行耳。「又啓曰:」輪對萬世不可廢之法也。一時停廢,雖若未害,臣恐因此而遂廢之也。《書》曰;『禹拜昌言』當時所言,豈皆盡善,取其善者而行之,其不善者舍之而已。「上顧問左右,領事韓明澮對曰:民間弊瘼、朝政得失,莫不由此而知,諫官之言當矣。」命復行輪對。

○司憲府大司憲徐居正等上箚子曰:

肅川府使柳子文、甑山縣監金孟規,罪犯贓汚,宜據律明正典刑。臣等伏聞,前日義禁府啓,請只收告身,永不敍用。臣等謹按,《大明律》『監守自盜贓,滿四十貫者斬,餘竝刺字。』《大典》『犯贓者錄案,移吏、兵曹、臺諫,子孫勿授政府、六曹、臺諫、守令職。』且近日累降赦,贓吏所犯,皆所不原,今子文、孟規不坐正律,只收告身不敍,貪汚者無所懲艾矣。請將子文、孟規依律文刺字,依大典錄贓案,禁錮子孫,以正邦憲幸甚。

傳曰:「二人罪重,故雖經赦不原,若又加之,則有乖施赦之意。」

○司諫院大司諫成俊等上箚子曰:

柳子文犯贓至多,不宜容恕,今只收告身,罪重罰輕。伏望命置重典,以懲後來。

不聽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太監姜玉姪繼叔,以玉所贈玉帶進上,不受。左承旨申瀞見之奪其三鉤。瀞又嘗見別坐安訥銀帶精巧,初以沈香帶易之,尋悔之,更以他惡帶換焉,其貪汚無恥類此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1月24日

○乙卯,受常參,視事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左通禮尹孝孫等五人輪對。孝孫啓曰:「諸邑文宣王釋奠、歷代始祖及社稷、厲祭所用,雖易辦之物,守令不致意預辦,每臨祭任意代用,其慢神莫甚。請令諸邑守令,別立典祀庫,一應祭用之物,預先精備,監司每當巡行親檢,以憑黜陟。」命議諸院相。申叔舟等議:「請依所啓。」從之。

○司憲府大司憲徐啓正等上箚子曰:

臣等歷考近年累降赦令,唯庚寅十二月十六日大赦外,奸盜幷不原宥,子文、孟規等,監守自盜,罪犯贓汚,例不蒙宥,義禁府當初按律,不用正條,以不枉法贓照得,論以赦前,殊失按律之意。後改照監臨自盜之律以啓,竟用前律。官吏犯贓,宜用正律,不宜減從輕典。乞賜聖察刺字,遵祖宗成典,錄贓以正邦憲。

傳曰:「此非監守自盜例也,然屢請之,當更商量。」

○司諫院正言陳趾來啓曰:「柳子文監守自盜,公然無忌,贓雖少猶不可恕,況其多乎?此而得漏重典,無以懲後,乞快斷以正其罪。」傳曰:「此非監守自盜例也,然爾等言之,當令考例。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傳旨刑曹曰:「掌隷院所啓李衍義、張益之、崔律令、梁致遠、徐遵、申敬連、李根武、文直、金秋、安汝善、柳石智、姜山、辛永、康莫金、金南和、白同、金賜、曺所啓、崔孝溫、具讃、趙陪等,多年立訟敎誘訟者,變亂是非,或受賄賂,或分所得,以爲生業,傷風敗俗,不可不懲。竝於平安、黃海道全家徙邊,雖經赦勿許放免。」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1月25日

○丙辰,受朝參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1月26日

○丁巳,受常參。

○御經筵。講訖,司諫朴崇質啓曰:「朔望日殿講誠美事。但藝文館經筵,備顧問者也,今竝與講,雖或有不通者,猶侍經筵,大體未便。請自今只令論難,以觀發越之趣。成均館員表率儒生,今乃與儒生同日講書,其或不通者,旋坐師席,亦未便,請異日講書。且儒生講書分數,用於試場,有妨取士之義,請勿通計。」上顧問左右。領事韓明澮對曰:「崇質之言是也。世祖朝,每於朔望,召文臣使相論難,講論發越者,特加階以勸之,如丘從直、鄭自英、兪希孟是已。」上曰:「然則予當商量。」

○日本國對馬州太守宗貞國遣人來獻土宜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1月27日

○戊午,御經筵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知中樞府事辛昀卒。輟朝、賜賻、弔祭,如例。昀靈山人,贈戶曹判書中善之子。以門蔭試補東部錄事,累遷至知安城郡事、順興都護府使,歷知通禮門事、禮賓寺尹、濟用監事。以老檢校漢城府尹,階嘉善,尋除通,政僉知中樞院事,以由檢職授實職者,例降階也。未幾陞嘉靖檢校戶曹參判,尋陞資憲行護軍,遂拜知中樞府事,居數月,爲臺官所論罷。至是卒,年七十九。諡胡夷;彌年壽考胡,安心好靜夷。昀無他才能,以豪富歷中外顯官,由檢職,轉陞知樞。

○御夜對。

1月28日

○己未,御經筵。

○日本國對馬州太守宗貞國遣人來獻土宜。

○傳旨刑曹曰:「凡訟者所納文券,奸詐之徒,賂吏偸出,或塗擦、或毁汚,改書以納,反執此歸咎,紊亂是非,因此得失係焉。頃者令京外詞訟,元隻所納文券,官吏監封,元隻着名置簿,還授本主,以憑後考,而今官吏慢不奉行,使吏售奸至,爲不可。自今不能檢察官吏,竝罷黜。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漢城府啓:「前此有遺棄小兒,年甫二歲,就保私婢《水精》養之。一日《水精》携兒坐餠肆,兒見一女,就而扶之,《水精》問所從來,乃兒母良女訥德也。請令刑曹推鞫抵罪。」從之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1月30日

○辛酉,受常參視事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永安北道節度使魚有沼上言曰:「臣少習弓馬,無他技能,誤蒙聖知,累承重寄,親之奉養,不遑顧念。頃遭凶愍嚴父見背,一朞甫過,特令起復,再朞又過,付以北任,苫塊餘息,銜哀就職,門祚屬衰,慈母又逝,永失所恃。臣於父母,生不奉甘旨,病不嘗藥餌,反哺之養,一不報答,終天之痛,已無如何,賴有三年之喪,固所自盡,少酬罔極之德,不意起臣衰絰之中。授臣巡撫之節,寵命旣隆,哀情亦重,扣頭泣血,具以辭免。適以邊圉有事,聖訓諄切,强循私情,義所不可,且念邊警稍弭,不日旋歸,黽勉從事,卽日上道,枕戈冒石,赤心圖報,諭書馳下,仍授節度,聖恩旣極,拜命流涕。但臣以獨子,無他兄弟,每當朝夕朔望,無人主奠,孤墳寂寞,誰可依托?言念至此,躄踊痛哭。臣聞民生有三事之如一,惟忠惟孝,本非二門。臣之於母事,不見終又不終制,人子之行,一無可取,孝行旣闕,更無可移。今玆歲月荏苒,星霜再周,四月初吉,亡母大祥,況又春暮,氷泮水漲,彼人動靜,非若秋冬之緊,就令虞候、評事、軍官,率營兵分戍諸鎭,嚴加隄備,臣以匹馬倍道而行,躬奠母墳,以終大事,往還當不過月餘。古云:『事君日長,事親日短。』小臣此祭,只終於此,非但日短而已,百歲一度,難可再期。微臣危懇,不覺言煩。伏願殿下,矜憫愚誠,俾遂哀怨,九泉之魂,亦當知感。嶺海逶迤,無路自達,仰瞻雲霄,謹昧死以聞。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諭永安北道節度使魚有沼:「今見卿書,情甚切至。命南道節度使李經代鎭之,卿宜來赴都下,過大祥還鎭。」

○下書全羅道觀察使金之慶曰:

今考留獄啓本,以瑣屑之事,經年滯獄者頗多。其速推鞫決放。

○御夕講。

〈成宗康靖大王實錄卷第二十六〉

二月

2月1日

○朔壬戌,御宣政殿,召經筵官全數以入,使相問難經義,院相金礩、尹子雲入侍。

○御夜對。

2月2日

○癸亥,親傳風雲雷雨祭香祝。

○幸慕華館閱武,觀武臣擊毬、射侯、三甲射等藝。

2月3日

○甲子,御經筵。

○河東府院君鄭麟趾上狀辭職曰:

臣以年老辭院相,未蒙兪音,惶恐無他。但臣比年,風疾時發,手顫、齒脫、眼淚、口咳,灸藥無效,衰羸日深,匪存形跡,實由衷懇請辭。

命還其狀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2月4日

○乙丑,受常參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院相韓明澮啓曰:「武士必飮酒而後能射,今因酒禁,人不喜射,故日者慕華館觀射。能射者少。請於射侯,勿禁酒。」傳曰:「可。但禁其爛醉。」又傳曰:「俗尙崇飮,賓主酬酢,期於爛醉,此實弊風。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議政府啓:「平安道泰川郡僧《惠奉》弑其父及其二義母,又殺一妹,罪惡極大,天地所不容,不可論以身死。請斬棺、瀦宅,降所居郡爲縣。」從之。

○御夕講。

2月5日

○丙寅,親傳文宣王釋奠香祝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戶曹啓:「今承傳敎:『人言:「民間器用,水鐵爲重,而水鐵匠竝定軍役,又收稅鐵,因而失業,存者無幾,農器稀貴」,果如是言。非徒農器,公私日用釜鼎之屬,所賴甚緊,不可不慮。其議以啓。』臣等參詳,水鐵匠除公役日收稅之法,載在《大典》。今屬軍役者,亦當依此例,除軍役日收稅,而守令不顧立法本意,全徵其稅,以致怨咨者或有之,令各道觀察使,嚴加考察,務使安業。」從之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2月6日

○丁卯,親傳社稷祭香祝。

○御經筵。領事鄭麟趾入侍及出,傳曰:「卿雖以院相來,不必入侍經筵。雖入侍,亦可便坐。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2月7日

○戊辰,受常參。

○御經筵

○戶曹啓:「刑曹受敎關:『節該孫憲捕告金仲生等,僞造兵曹印信,按《大明律》僞造印信條:「有能捕告者,官給賞銀五十兩」,《大典》銀錢代用條:「《律》稱銀,錢竝以國幣準計」,合將孫憲依律論賞。』據此參詳,銀錢代用條註:『銀價依七品銀』,今準七品銀,一兩時直綿布一匹半,以此計銀五十兩,直緜布七十五匹,其數過於捕强盜之賞,未便。請依捕告强盜一人例,賞綿布五十匹。」從之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以姜希孟爲崇政行兵曹判書,吳伯昌資憲興原君奉朝賀,尹孝孫通政戶曹參議,金潤宗通訓行司憲府持平,尹顯孫奉列行司諫院獻納,李堪朝散行司諫院正言,金守經通政行淸州牧使,潘熙嘉善行義州牧使,魚世恭資憲知中樞府事,閔孝源嘉善同知中樞府事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2月8日

○己巳,受常參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司憲府大司憲徐居正等,上箚子曰:

伏覩本月初七日批目,除吳伯昌爲興原君奉朝賀伯昌曾爲慶尙道觀察使,懷私撓法,故出善非、池衆之罪,及其敗露,謀欲免罪,飾詐上書,欺君罔上,臺諫累請置之於法,伯昌過蒙聖恩,得逭天誅,只收告身,曾未數月還受,又未數月,復除此職。臣等謹按《大典》:『私犯罪罷職者,經二年乃敍』,伯昌罪犯深重,今未滿一年,遽除本職,甚違國典。冀垂聖察,命收伯昌之職,幸甚。

○司諫院大司諫成俊等,上箚子曰:

吳伯昌,本是貪侫詐譎,重以欺罔天聰,雖終身不敍,亦幸矣,見罷未幾,旋卽授職,爲惡之輩,將何所懲?乞收成命,以副輿望。

御書曰:

功臣一有罪而終身不敍,可乎?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2月9日

○庚午,御經筵。講訖,司諫朴崇質啓曰:「吳伯昌,固宜終身不敍,曾未周年而復職,以爲優待功臣而然也,臣意伯昌非元勳之比,而所犯至重,當依法治之。」持平安瑚啓曰:「《大典》:『褒貶居下等者,及犯私罪罷職者,經二年乃敍,』註云:『議親功臣居下等者,經一年,』而不及犯私罪者,以私罪不宜輕論也。今伯昌未過一期而除職,甚不可。請收成命。」不聽。

○御晝講。是日雨,上問曰:「此雨於農務何如?」同知事李承召對曰:「《詩》云::『益之以霢霂』,冬雪春雨,宜於兩麥,然陰陽氣候有數,春雨則夏乾,夏澇則秋燥,恐後日雨澤少也。」

○御夕講。

2月10日

○辛未,御經筵。

○通禮院左通禮朴叔蓁等五人輪對。奉常寺僉正鄭孝終輪對;「其一條曰,自李施愛逆亂之後,永安道公私軍装,一皆耗少,箭竹、魚膠、弓絃絲等物,非本道所産,雖或産鐵,又不如南道之多,故措辦亦難,如遇賊變,連日交戰,則臣恐赤手當敵矣。臣願如箭竹、魚膠、弦絲多數輪入,鐵物亦次次輸入,而遣官監造爲官藏,又試軍士才藝,有特異者,以箭竹等物賞之,則士氣益礪而軍装自整矣。其二條曰,李施愛餘黨在逃者,皆在本道,而未能捕得者,無他,國家嚴許接之罪,捕告而受賞者一人,許接而抵罪者必多,故愚民交相掩覆而莫敢捕之。請諭本道,特原已前許接之罪,明示捕告之賞,限之以日月,則餘黨之在逃者,可捕矣。」命議于院相。第一條鄭昌孫、曺錫文、成奉祖議:「李施愛征討時,下送軍器甚多,平定後分藏諸邑,且五鎭軍器,則其時略無所損,不至匱乏,箭竹則每歲輸入。但魚膠、弓弦,隨其道啓請,依前例輸送爲便。」申叔舟、韓明澮、崔恒、洪允成、金礩、尹子雲議:「永安道魚膠不産,絲亦甚罕,故世祖朝歲賜魚膠、弓弦,又蠲其道貢絲,以爲本道之用,今亦歲送魚膠、弓弦,則本道亦能造,不必遣官,且其道貢絲,監司收納,造弓弦分給爲便。」第二條叔舟、子雲、明澮議:「從所啓爲便。」御書曰:「可。」

○司憲府大司憲徐居正等上箚子曰:

前日請收伯昌職,殿下以伯昌功臣,不允許。臣等按《大典》:「褒貶居下等者及犯私罪罷職者,經二年乃敍」,註云:「議親功臣居下者經一年乃敍」,臣等以爲:「功臣犯私罪者,必經二年乃敍。」國家立法,非不詳且盡也。伯昌雖曰功臣,以私罪廢黜,未周一年,固不在敍用之限,且伯昌罪,犯深重功不掩過,從大典所載,經二年乃敍,猶不足以償其罪,今不必違《大典》限年之法,而遽爾除授也。《大典》祖宗之成憲,殿下宜遵守勿失,待功臣亦當用成法。一或違法貸之,功臣效尤,無所畏忌,犯罪者多,犯罪者多,則不得已用重典,亦非保全功臣之道也。伏望特回睿斷,寢伯昌職幸甚。

傳曰:「予當商量。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知中樞府事柳規卒,輟朝、賜賻、弔祭如例。規字景正,靈光人,代言斗明之子也。蔭補啓聖殿直,宣德丙午,中武擧,例屬權知訓鍊錄事,歷軍器錄事、繕工直長、晋州判官、司憲監察、黃海道經歷、原平府使、平壤少尹、漢城少尹。景泰癸酉,拜司憲府掌令,言事忤權貴,左遷軍器副正。甲戌陞司憲府執義,轉司僕寺尹,尋遷軍器監正,又陞判司僕寺事。乙亥陞僉知中樞院事,遷刑曹參議,出爲黃海道觀察使。丙子遞拜戶曹參議,丁丑陞嘉善慶州府尹,有訟者行賂,怒杖之死,遂坐罷,家居南原,久不仕。及其子子光爲翊戴功臣,睿宗特授嘉靖行僉知中樞府事,規來謝恩月餘,以老求還,又特加資憲知中樞府事,命還田里,以遂其志,仍命所在官給祿。至是卒,年七十三諡貞肅,固節幹事貞,執心決斷肅。子子煥、側室子子光,規居家嚴肅,待子弟,必冠帶見之。子煥、子光雖至貴顯,未嘗假以辭色,所至以淸嚴著稱。遺命喪事一依《朱子家禮》。

○御夜對。

2月11日

○壬申,御經筵。

○兀良哈、甫多時等七人來獻土宜。

○前此,傳于承政院曰:「國幣行用綿布踏印、鐵匠收稅便否,令院相擬議以啓。」至是鄭麟趾、鄭昌孫、韓明澮、成奉祖、金礩議:「太宗朝市裏布貨雜物,令京市暑踏印收稅,然後許買賣,煩擾起怨,竟不能行,楮貨則世宗朝柳廷顯爲首相,坐於市舍,用刑甚酷,亦不能行。今國幣之法,已載大典,興用之術,別無他策,請仍舊。行商收稅,已著《大典》,正鐵匠非鑄鐵、水鐵匠之比,《大典》不載收稅法,新立稅法未便。」申叔舟議:「我國泉幣之不行,有由然矣。京城之外,無有市鋪,雖有泉貨,何所用之?欲泉幣之興行,而不究其本,是徒爲擾民之法耳。泉幣興行之術,不過京外開市鋪,使民有無相遷,欲有無之相遷,路有遠近,必資輕重相推,然後可致也,此泉幣之所以必待市鋪而通行者也。設市鋪,苟不因人心之所欲,必不得成。庚寅之荒,全羅一道人民,自相聚集以開市鋪,號爲場門,人賴以全。此正外方設市鋪之機,而戶曹訪問於守令,守令不審利害,以爲前日所無,皆欲禁之,此則循常之見耳。獨羅州牧使李永肩請勿禁,戶曹固禁之,乃失千載一機,惜哉!臣嘗以是上聞,今反覆思之,建大議者,下順民心,則其成也易。今南州之民,嘗以是自全,其欲之也必同矣。今於外方大官及人民繁庶之處,許置市鋪,亦勿强之,從其情願,以觀民心之所趨,實爲便益。以布爲幣,前朝常行之,民至今稱慕之。我國亦常行之不久而罷是,則以布爲印稅,故民情憚之,未能久行。今以楮貨爲稅,楮貨輕於布,必不甚憚,可試行之。中國土地肥饒,租入甚多,而一年經費,泉貨居多,故上下相資,外接四夷,沛然有餘。今我國土瘠,而專仰租入,此用度之日窘,而無救之之術者也。臣嘗以是,陳於世祖,世祖亦以爲然,而時方變革甚多,不暇及此。臣願一試。且鑄鐵直鎔而成器,正鐵,鎔者、成器者,各異,不宜有稅,仍舊勿稅。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禮曹啓:「漢學訓導十五朔而遞,遞期頻數,敎訓無效,請依諸邑訓導例,三十朔相遞。」從之。

○御夕講。

2月12日

○癸酉,御經筵。

○司憲府大司憲徐居正等來啓曰:「金訢等以新及第,謁文廟,排門闌入,狂悖失禮,受私罪廢黜,今未經二年,特除訢成均館典籍,有違《大典》。犯私罪經二年乃敍之法,《大典》者,祖宗之成憲,將欲傳之萬世而不廢者也。又吳伯昌犯私罪,未周一年而除職。臣等請改正,敎曰:『商量。』而猶未改命。請皆改正,以守《大典》成憲。」傳曰:「伯昌功臣,予欲寬貸,然不可撓法,聽卿所啓。金訢之罪,新進儒生,不知而犯之耳,豈可終棄?」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2月13日

○甲戌,御經筵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2月14日

○乙亥,受常參,視事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日本國對馬州太守宗貞國遣人來獻土宜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2月15日

○丙子,幸慕華館閱武。

2月17日

○戊寅,國忌。

○兵曹啓:「前永安北道節度使宣烱、虞候曺幹、評事李仁亨,去壬辰五月兀狄哈寇穩城時,不及救援,罪烱、仁亨律該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,幹斬待時。」命竝收告身。

2月18日

○己卯,受常參視事。

○御經筵。

○斡朶里僉知亦失哈等五人來朝。

○宗簿寺正金升卿等五人輪對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2月19日

○庚辰,御經筵。

○日本國對馬州太守宗貞國、薩州伊集院寓鎭藤熙久遣人來獻土宜。

○御晝講。

○義禁府啓:「前寶山君吳子慶爲家舍修葺,招木工魏士文,不至發怒,拷打致死,謀欲滅迹,開棺偸屍投水,罪律該絞,又請囑節度使金奉元,私借溫陽正兵二旅半、破敵衛三十六名,收米四十六碩及材木,罪律該杖一百徒三年,從重絞待時。新昌君孟碩欽,請囑節度使金奉元,私借新昌正兵一旅半、韓山正兵二十名,收米二十三碩,罪律該杖九十徒二年半,告身盡行追奪,除名不敍。竝事在赦前。」命子慶收告身,外方安置,碩欽收告身,外方付處。

○御夕講。

○御夜對。

2月20日

○辛巳,御經筵。講訖,大司諫成俊、掌令許迪啓曰:「吳子慶、孟碩欽之罪甚大,宜正典刑,殿下輕論,不削功臣籍,止於外配,如此則爲惡者,安所懲乎?」上曰:「子慶開棺見屍,其罪重,碩欽只借軍士收米,其罪輕。故量宜斷罪,亦足懲惡。」迪曰:「在世宗朝安崇善有罪,削功臣籍,崇善之罪,止於用人之失耳。子慶等有大罪,固當置之於法,豈可不削功臣而止於外配乎?」上顧問左右。領事尹子雲對曰:「國之大事在戎,爲人臣者,安有私與私借,至於一旅之衆乎?只論安置似輕。」上曰:「已差等治罪矣。」俊曰:子慶殺人收米等罪,姑置勿論,其私借兵用之罪,不容於誅。今雖不能明正典刑,固宜削功臣爲奴也。「上曰:」予當商量。「

○御晝講。

○吏曹啓:「凡堂上官受假者,不顧大體,久留於外未便。今後請依大典給假日限施行,沐浴則除往還,許留三十日,其不得已過限者,使之具由以啓。」從之。

○御夕講。

2月21日

○壬午,御經筵。

○司憲府大司憲徐居正等,上箚子曰:

柳子文爲人貪濁苛酷愎狠邪譎,小人之尤者也。其在任所五六年之間,掊克斂怨淫縱不法等事,不可勝言。其敗露推劾者,亦不下四十條,然不暇一一歷陳,姑擧其略。奸淫平壤、碧潼兩官婢,竝畜衙所,坐耗公廩,盜給官物,占私田數十結,擅發官民牛力耕穫,歲收花利販鬻自私,濫使官婢七八名,紡績織絍,以肥妻妾,暗受他人贈給綿布五十匹,轉換綿紬十匹、米二十碩,入己事,已發露,計窮勢迫,托稱姻家李堣布物,然其子漢長見在李堣之家,則其盜用情跡,欲蓋彌彰,又陰受富商金長壽等三人綿布一百五十匹,每匹給價米二十斗,及事露則托稱官用,其飾詐類如此。擅發官人于他道,興販魚物,又縱家僮,橫行村落,奪民皮物,又怒記官吳廣文訴己,或杖或贖,枉法侵責,使廣文蕩盡財産,繼之以破家,苛刻慘酷,毒民無比。其明白入己者,則生繭十碩、生絲五斤、鍮器四部、沙器三百二十餘箇、米、鹽、稻各一碩,盜用官物,其數甚夥。金孟規貪饕陰譎,殘暴苛刻,漁牟民物,多行不義,盜官米三碩,潛輸京家,見贓明白。惟此二人,雖置之極刑,尙有餘辜,其得逭天誅足矣,又不坐以正律,只收告身不敍,罪重律輕,非所以懲贓汚、杜貪墨也。臣等曾請子文、孟規依律文大典,刺字錄案施行,伏蒙聖敎商量,不勝欣忭,俯伏以待,已踰旬日,未奉成命,敢再瀆以聞。「

傳曰:」如此守令,又有之矣,當同時科罪。「

○徐居正等又上箚子曰:

吳子慶借竊官兵,役使私第,又徵役價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