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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(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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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门基撰

论。已广分别至二分所依。

述曰。自下一颂正解识变 于中初结前问后。次举颂答 谓第一卷中颂云。此能变唯三。谓异熟思量。及了别境识。此即略出三种能变自体 第二卷中阿赖耶颂下。广明三能变自体。及见.相二分。见.相二分是自体分之所变故。是自体分之用故。说自体是二分所依。别成第一卷颂云此能变唯三已下三句颂讫 今此一颂广。彼依识所变。今结前生后以发论端中。此结前也。

论。云何应知至唯有识耶。

述曰。此问后也。自下牒第一卷初颂上二句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。彼言依何转变谓内识所变此能变唯三。上来已别解三能变讫。今解依识所变义以立假我法。云何依识变假立我法无别实有。由依识变一切诸法唯有识耶。即明一切识变之理故唯有识。为此问也。乃牒初颂发此问端。

论。颂曰至故一切唯识。

述曰。初半释唯识。后半结唯识。长行自解。不能烦出。

论曰。至立转变名。

述曰。长行有二。初正释颂文。后问答广辨。释颂文中。初二复次。后总结 是诸识者。解颂初句上之三字。即本识等三能变识并心所法。言王并臣。举首及末 安惠解云。何名转变。谓是三识自体皆转变似见.相二分。识自体分名为转变。转变者变现义。即识自体现似二相。实非二相。其实二相即所执故。即遍计所执似依他有。理实无也。或转变者是变异义。谓一识体变异为见.相二分用起也 护法菩萨解云。又转变者是改转义。谓一识体改转为二相起异于自体。即见有能取之用。相有质碍用等。由识自体转起能取。及有碍故。或变是现义。如初卷解。今取自体能转变也。此即解第一句颂讫。

论。所变见分至见所取故。

述曰。护法云。前所变中以所变见分名为分别。是依他性。能取于所变依他相分故。起种种遍计所执分别。此是识体所变用能分别故名分别。其识体所变依他性相分。似所执相分者名所分别。是前能分别见分之所取相故。非谓我识自体能缘名为分别。起分别见者识之用也。相.见俱依自证起故 安惠云。所变见分.相分皆计所执。见似能取相。相似见所取。实无二分。解第二句讫。

论。由此正理至离二相故。

述曰。即结前二句道理释颂下二句。护法云。故彼所计心外实我法。离识所变依他二分皆定非有。非谓识变是实我法。似我法故。其外我法离识皆无。以离识体所变能取见分所取相分外无别物故。一切有情所变皆尔。依斯二分施设我法。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问有别实物离能所变。有何所以不许 答非是有一实作用物。离前能分别所分别故。无外我法必有识也。安惠云。彼实我法离识所变二分皆无。离计所执二取无故。即依总无立别无也。识所变者俱计所执。非有实物离二相有。故皆唯识。解第三句讫。

论。是故一切至皆不离识。

述曰。释颂第四句。有为.无为若实依他有别种生。或常住实法。不相应假法。瓶等假法。一切皆是不离识。有为识所变。无为识之体。皆非识外有。名不离识。非一切体即是一识名为唯识。

论。唯言为遮至心所法等。

述曰。遮离能变等识外实我法名为唯识。非不离识心所.及见.相分.色.真如等。故不离识名唯识也。此护法解第四句。兼释外难讫。安惠随应解假.实等。此即第一卷解变谓转变。二师中第一护法师等.及安惠二师义。变通相.见。仍有有.无。如第一卷解。依所变见分除实能取。所变相分除实所取。随其所应二取无也。上文安惠说余非佛。护法皆通。或并有漏。说分别故。

论。或转变者至外境相现。

述曰。下难陀等第二解。初是诸识言。同前师解。故不重述。言转变者。即前三能变内见分识。能转依他相分似外境相现。唯有见.相之内识。都无所变之外境。外境通有能取.所取。此依摄论等说唯二义。不说自证分师义。前师别也。即能遍计。及所遍计法。其能取.所取。皆是心所变相分上妄执别有。设执见分为我为法。亦于心所变上执故无非所缘。故。以是诸识有转似外境之功名为转变。即解第一句讫。

论。此能转变至心及心所。

述曰。虚妄分别过失之名。以中边等说能变识以虚妄分别。为自性故。此即三界心.及心所。以颂初句转变之言。即第二句分别之体。

论。此所执境至实我法性。

述曰。心外人法名所分别。即牒依他能变分别。遍计所执名所分别讫。即是遍计所执性成。即解第二句。

论。由此分别至已广破故。

述曰。由能分别变似心外实我法境现。即由分别之心。变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。彼心外遍计所执所分别实我.法。决定皆无。颂中所言所分别者。是计所执。由分别心所分别故。体实无也。有何所以。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广破故。由能变心变似相现。所执心外实境无义。解第三句讫。

论。是故一切至有极成故。

述曰。有为.无为实.假等法皆唯有识。以能转变虚妄分别。二十部等说体非无。有极成故。

既尔真如。及心所等。不是心能变分别。不是心外所分别法。此为有无。

论。唯既不遮至亦是有性。

述曰。唯言不遮不离识法。其真如。及心所等。亦不离识故体皆有。今此但遮离识所分别有。不遮不离识真如等有。如理应知。即解第四句讫。此意既有能变分别识。及所变境依他相。所分别心外实法等决定皆无。故唯有识。真如。心所等皆不离识。亦是实有。此文但说有漏位故立分别名。

论。由斯远离至契会中道。

述曰。总结。由此二文三师理故远离二边。无心外法故除增益边。有虚妄心等故离损减边。离损减边故。除拨无如空花清辨等说。离增益边故。除心外有法诸小乘执。唯识义成契会中道。无偏执故。言中道者正智也。理顺正智名契会中道。

上来三师已解识所变解颂文讫。自下第二有九问答。并结有十。初唯识所因难。初问答中有五。一问。二答。三征。四释。五结。

论。由何教理唯识义成。

述曰。初外人问。

论。岂不已说。

述曰。此论主答。谓于第一卷至第二卷。初以为理。及第二卷中已引厚严经二颂证。故言已说。

论。虽说未了至成此教理。

述曰。第三外人问曰。前虽已略说仍成未了。前虽破我义。然非由破他之义故已义便成。应更确陈成此唯识之教.理。确者至实也。

论。如契经说至唯识所现。

述曰。四论主释。初答教。后显理。教中初列六文。后方总指 三界唯心。即十地经第八卷第六地文花严所说。世亲摄论第四无解。无性第四广解十地经名.体。言唯心者。心.识是一。唯言为遣所取境义。由彼无故能取亦无。不遮心所。不相离故。如说若无心所心未曾转。三界唯心之言。即显三界唯识。即与欲等爱结相应堕在三界。即属三界贪等结。此唯识言无有横计所缘。不遣真如所缘。依他所缘。谓道谛摄根本.后得二智所缘。不为爱所执故。非所治故。非迷乱故。非三界摄。亦不离识故不待说。非无无漏。及无为法 若尔欲.色二界可说唯心。是则言二界唯心。何故复言无色唯心。以小乘等多计彼唯识故。有立已成 此不然也。非但色无。亦无贪等能取之心。故亦无余虚空等识所取义。又经部执无色心等是无色无体。无实所取境义显现所依。恐彼执为非心等故说三界唯心。此即唯心义意如是。

又前二师有二翻解。此举能起执虚妄心故但言三界。不尔无漏应非唯识 又说所缘唯识所现者。解深密经文。即七十六说同此意。汝谓识外所缘。我说即是内识上所现无实外法。世亲说云。谓识所缘唯识所现无别境义。复举识者显我所现定识所行。唯识所现无别有体。乃至佛告慈氏。无有少法能取少法。无作用故。但法生时缘起力大。即一体上有二影生。更互相望不即不离。诸心.心所由缘起力其性法尔如是而生。如质为缘等。此中略举。

论。又说诸法皆不离心。

述曰。楞伽经文。此文上下非一。不能繁指。

论。又说有情随心垢净。

述曰。今无垢称经。旧维摩云。心净故众生净。心垢故众生垢。前第四卷已引证第八讫。不言随色等有垢.净故是唯心。

论。又说成就至唯识无境。

述曰。文有三。初总举。次别显。后结之。此即初也。若成四智能入唯识现在十地。随悟入者即是地前。或随经义而入十地。说四智处名四智经。然是阿毗达磨经。摄论但言如世尊言。不出经处。

论。一相违识相智至此云何成。

述曰。下别显四智。无性云。更相违返故名相违。相违即境。各有别故。相违之者名相违者。或相违即者。人.境俱别故。相违者识名相违识。生此识因说名为相。菩萨之智了知此相唯是内心。故一切法亦唯心变。鬼等脓河。鱼等宅路。天宝严地。人清冷水。空定唯空。非一实物互相违返。此虽非有遍计所执。然业类如是各变不同。旧云一境应四心。今言境。非定一故。应言一处。解成差证知唯有识。

论。二无所缘识智至余亦应尔。

述曰。第二缘过.未等无同经部义。如萨婆.多前已破讫。故成无境 智者即菩萨智 无所缘识者。无所缘之识。谓一切缘过.未识。此唯有心。菩萨缘此识。无境得生故名为智。旧云缘无得起虑。今言大乘相分必有。应言境非真。虑起证知唯有识。

论。三自应无倒智至应得解脱。

述曰。若一切凡夫已得实境。由境非妄故。即一切凡夫。应不由功用自成解脱。解脱不成故唯有识。旧云难尘是实有。今言证实智不成。证知唯有识。

已下境随三惠转。

论。四随三智转智至如何可变。

述曰。第一得心自在者。谓得心调顺堪有所作。若胜者唯第八地已去。任运实变大地等。得为金宝令有情用故。境随智转所欲皆成。或意解思惟观虽境亦成。然今取转换本质不取于此。前解为是。又约得十自在。十地皆得。准此义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转。或第三地得定自在。各据胜说。然一切异生能作此者。皆是境随事惠转也。

论。二随观察。者智转智至宁随心转。

述曰。第二得定者。无性云。谓诸声闻.独觉等。所言修者谓空境相应。或四圣谛所缘相应。法观者。谓此后得观契经等正法妙惠。随观一境之上无常等行众相显现。谓一极微观为无常.苦.空.无我相皆显故。非一体上有众多义 义岂非体。若一体者体应非一。若异体者体应非无常等。由境无实故唯心所变。故随心观众相显现。此意如是。境随理惠转也。

论。三随无分别智转智至何容不现。

述曰。第三谓起证实无分别智者。即缘真如观。简后得智故言证实。非境实有可智观无。智应成倒。智既非倒。故境非真。境随真惠转。

论。菩萨成就至决定悟入。

述曰。此结前也。

论。又伽陀说至唯有识无余。

述曰。即厚严经。心意识所缘。皆非离自性。即缘识之体。或事性即自心法。或理体即义之所依本事。谓第八心。第七意。余六识所缘。皆自心为境。佛言由如是理故。我说一切有为.无为皆唯有识。无余实心外境也。

论。此等圣教诚证非一。

述曰。第二总指显有多故。结上教也。

论。极成眼等识至离自色等。

述曰。自下为理。有四比量。第一总云。谓立宗云。极成眼等识。不亲缘离自色等。因云。五随一故。喻云。如余 此中意说。且如五识中取一眼识。极成之眼简不共许非极成有法故。即大乘他方佛眼识。小乘佛非无漏眼识。最后身菩萨不善眼识。各有自他不极成故。取一极成眼识。不取不极成眼识。不亲缘离自眼识之色。此亲缘言。简他身中自心外色。及第八等所变为眼识本质。彼亦疏所缘缘故。此立宗讫。因云五识中随一摄故。此论文略。如余耳等四识。耳等四识。五识中随一摄。不亲缘离自色。离自色是眼识境故。耳等唯缘不离自声等故。如是余四识展转相望四量亦尔。今总为言故。眼等识如余。离自色等不别指也。

论。余识识故至离自诸法。

述曰。第二量云。余识。亦不亲缘离自诸法是识故。如眼等识 谓极成言亦流至此。第七.八识他不成故。谓第六识。五识之余。若别言第六者。即恐他以七.八二识为不定过。但总言余。别取第六意兼七.八亦在其中。如眼等识亦不亲缘离自诸法故以为喻。即是缘不离自识境为境义。

第三量云。

论。此亲所缘至如彼能缘。

述曰。此意说言。谓前已言亲所缘即是相分。恐他谓非识为体故今成之。前二量已成唯识讫。别.有六量。此总为一。谓此六识亲所缘缘。定非离此六识。相.见二分中随一摄故。如彼能缘见分。见分不离识。体即是识故以为喻。

论。所缘法故至心及心所。

述曰。此第二唯识量。又复一切自识所缘。决定不离我之能缘心.及心所。以是所缘法故。如相应法。相应法体所缘性故。有法同前。故此不说。谓一切有.无为但所缘之法定不离识。此中不言即识。以有.无为别故。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极成过。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。此亦不然。今此所成我识之境。定不离我现在识所缘。非谓他心亦即我心。以是法故。即有体法。非是空花。彼无法故不可为因 又解除彼亦得。相应法者谓心.心所。非言与心相应。但总言相应故通心也。

论。此等正理至应深信受。

述曰。此等正理。结上所明 应深信者。劝他信义。

上来别以教.理成讫。次下第五总结以理教证上所明。

论。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。

述曰。谓心外所计实我法非有。真如理空.及能缘真识非无。或空即其理。识即俗事。初离有。后离无故契中道。结前所言契会中道也。以理证上所明法已。

论。慈尊依此至是则契中道。

述曰。辨中边论初卷所说弥勒本颂。虚妄分别有。即有三界虚妄心也。旧译同此名分别者即能分别。分别境故。能起执故 于此二都无者。谓能取.所取二。或我.法二。于此妄心之上都无。旧云彼处无有二。处言与于大义相似。以处.于.中字皆第七啭有所依故。今言于此。旧言彼处。凡言此者谓此近法。上来始明妄有。今既于妄心上无二。如何言彼对谁此耶。既于近上有但可言此 此中唯有空者。谓此妄心中唯有真如。真如是空性。依空所显故。前长行言空.识是有。亦惟此知。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。又言多者是性义。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。依空门所显故。梵音有性字。顺此方言颂中略故。遂除性言颂言唯有空。唯与定有别者。梵音言都。都者不唯是唯。亦是定义。于此都字之上加阿缚驮剌那。即是揩定义。故今应言唯是定义。以依他中决定唯有空故。前已言无有二。此言唯者更何所简。不可已无更须简故。唯是定义于理为胜 于彼亦有此者。彼者彼空性中。亦有此者。谓有妄分别。即虚妄分别是俗谛。妄分别有空者。即俗谛中有真谛空。即真谛空中亦有妄分别。即真中亦有俗谛。二谛必相有无。一无时亦无二故相形有也。旧云于此亦有彼。但彼此为异义意大同 下成前义。故说一切法者。谓有为.无为。依此二无名之为空。故此二摄法尽。有为即妄分别。无为即空性。谓般若经中说一切法。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言妄心。是俗谛非无不妄心。旧此颂上三句同此 非空非不空者。谓由空性故。及妄分别故。言非空以二谛有故。非不空者谓所取.能取二。或我.法二。二皆无故非不空也 有无及有故者。有谓妄分别有故。无谓二取我法无故。及有者谓于妄分别中有真空故。于真空中亦有妄分别故。此中应言三故字。谓有故即妄分别。无故即能.所取。及有故即俗.空互有。梵云萨埵是有故。亦云有情义合多故。阿萨埵非有故。或言。无故此中文略但言 一故字 是则契中道者。谓非一向空如清辨。非一向有如小乘故。名处中道。谓二谛有不同清辨。二取无不同小部。故处中道。旧云是名中道义。说此会于中道。非谓诠于彼义。以上并是中边第一卷长行自解。彼云。如是理趣妙契中道。亦善符顺般若等经说一切法非空非有。

论。此颂且依至净分依他。

述曰。释前二颂不遮净分故是有也。今此依三界虚妄生死可断位证涅槃故不说清净。

上来已引教.理成讫。自下第二世事乖宗难。即唯识二十外引为难。

论。若唯内识至定不定转。

述曰。此文第二牒外人难辞也。若唯内识无心外境。如何现见。世间非情物处.时二事决定。世间有情身。及非情用二事不决定转。此中言总意显。处.时.用三是非情。身是有情。此依二十论。据理而言四事皆通。旧真谛论云。处.时悉无定。无相续不定。作事悉不成。若唯识无尘。菩提流支论云。若但心无尘。离外境妄见。处.时定.不定。人及所作事。新翻论云。若识无实境。则处.时决定。相续不决定。作用不应成 言相续者。即是身也。彼长行云。若离实有色等外法色等识生不缘色等。何因此识有处得生非一切处。此即第一经部师等难处定也。谓外量云。如汝非缘终南山处。缘此识应生。执实山无此心生故。如正缘彼处。此言现识非谓比识。若说比识者。非此处亦生 彼论第二难云。何故此处有时识起非一切时。此难第二时决定也。谓外量云。如汝非缘终南山时。缘此识应起。执实境无此心生故。如缘终南山时 彼论第三难云。同一处时有多相续。何不决定随一识生。如眩翳人见发.蝇等非无眩翳有此识生。此难第三相续不定。谓外量云。有多相续同一时间于一处所。应定一见余不能见。执唯识故。如多相续同一时间于一空华等有见.不见者 彼论第四难。于中有三。第一云。复有何因诸眩翳者所见发等无发等用。余发等物其用非无。谓外量云。汝之发等。应无彼用。执境非实此心生故。如眩翳者所见发等。又眩翳所见发等。应有实用。执无实境发等识生故。如余发等 第二云。复有何因梦中所得饮食.刀杖.毒药.衣等无饮等用。余饮等物其用非无。谓外量云。汝饮食等。应无实用。许体非实此心生故。犹如梦中所见饮等 又梦中饮等。应有实用。执无此境此识生故。如非梦中所有饮等 第三云。复有何因寻香城等无城等用。余城等物其用非无。谓外量云。一切城等。应无城用。许无实城生此心故。如寻香城等 又寻香城等。应有实用。许无实境此识生故。如非寻香所有城等。如上皆有返覆比量。恐繁略也。如是总名外人难意。

论。如梦境等应释此疑。

述曰。此指解也。真谛论云。定处等义成。如梦。如饿鬼续不定一切同见脓河等。如梦害作事。复次如地狱一切见狱卒。及共受逼害。菩提流支论云。处.时等诸事无色等外法。人梦。及饿鬼依业虚妄见。如梦中无女动身失不净。狱中种种主为彼所逼恼。新翻论云。处.时定如梦。身不定如鬼同见脓河等。如梦损有用。此之一颂以三事喻释前四难。彼论云。谓如梦中虽无实境。而或有处见有村园.男女等物非一切处。此答处定难。立量质云。汝梦于是处见有村园等。应非处定。汝许梦境非实有故。如余梦中所不见处。余不见处例所见处比量亦尔。此中虽有世间.自宗二相违过。置汝言故以简之也。正解量云。其非梦时境虽无实。而所见事其处亦定。许如是境皆无实故。如梦所见。以因言许。无随一失。言如是故。无以真如亦不实过。彼论云。即于是处或时见有彼村园等非一切时。此答时定难。立量准前。此以一喻释处.及时二种定难。彼论云。谓如饿鬼同业异熟多身共集皆见脓河。非于此中定唯一见。此诸饿鬼或见粪等。及见有情执持刀杖遮捍守护不令得食。此答相续不决定难。立量解云。同于一时同于一处相续不定。其理得成。许境无实故。犹如饿鬼见脓河等。经部等小乘及外道等。皆信鬼见脓河等非实仍身不定。故以为喻。彼论云。又如梦中境虽无实。而有损失精血等用。此答作用不决定难。立量解云。有翳无翳所见发等。有用无用其理亦成。许无实境故。如梦失精等 上来一颂以三种喻释四难讫。彼论次有一颂。以一种喻合释四难。颂云。一切如地狱。同见狱卒等。能为逼害事。故四义皆成。彼长行云。谓地狱中虽无真实有情数摄狱卒等事。而彼有情同业异熟增上力故。同处同时众多相续皆共见有狱卒.狗.鸟.铁山等物来至其所为逼害事。立量解云。余位处定等。非不得成。许无实境此识生故。如地狱人等此四事得成。外许非有情故得以为喻。由此虽无离识实境。而处定等四义皆成。广如唯识二十中说。今举一梦境。等余别二喻。及一种喻。应释汝.疑。

论。何缘世尊说十二处。

述曰。此文第三圣教相违难。外问若无心外实眼.色.等。何缘世尊于契经中说十二处。但应说有意.法处故。旧唯识云有阿含。为至教故引经为难。

论。依识所变非别实有。

述曰。此释外疑中有二意。一者依识所变眼等色等。故经说有十二种处。非说离识心外别有眼等.色等为十二处。故不违经。二十唯识说颂答言。识从自种生。似境相而转。为成内外处。佛说彼为十。似色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。佛依彼种。及所现色。如次说为眼处.色处。如是乃至似触现识。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。佛依彼种。及所现触。如次说为身处.触处。依此密意说色等十。非离识外有眼.色处。释此如前第四卷内。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识故。隐五色根不说。说种为根恐离识故。余如前说。今此约本识等申正义。不同彼亦得。并识变故。

论。为入我空说六二法。

述曰。此下第二释密意说色等十处所有胜利。唯识二十复说颂言。依此教能入数取趣无我。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。能入数取趣无我。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识转。都无见者。乃至知者。应受有情无我教者。便能悟入有情无我。由破一合实我想故。令入我空说色等十。非说实有眼等.色等离于识也 问据实而言唯有其识。何须别说有十二处。

论。如遮断见说续有情。

述曰。此显说彼十二处喻。二十唯识复说颂言。依彼所化生。世尊密意趣。说有色等处。如化生有情。彼自释言。如佛说有化生有情。彼但依心相续不断能往后世密意趣说。不说实有化生有情。说无有情我但有法因故。说色等处。契经亦尔。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说。非别实有。如有外道。计我实有佛说无我。外道谓佛说死已后断灭无余。便来问佛。死后既无我宁非断灭。佛答彼曰。有化生有情续于死后非谓断灭。实无有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。佛观彼意恐谓断灭说有中有化生有情。非许实有化生有情。但随所宜佛便为说。故说诸处其义亦然。法体离言幻化法故。非十二处。故今引此以为同喻。

问众生执有我。为破实我说法处。众生执有法。为破彼法应别说。

论。为入法空至亦非有故。

述曰。此释外疑。二十唯识复说颂言。所执法无我。复依余教入。彼长行云。复依此余说唯识教受化者。能入所执法无我。谓若了知唯识现似色等法起。此中都无色等相法。应受诸法无我教者。便能悟入诸法无我。以说唯识除其法见令知外法亦非有故。

论。此唯识性岂不亦空。

述曰。此文第四唯识成空难。外人又问。为除法执既说唯识。此唯识性岂不亦空。今问依他名唯识性。即相之性不问真理。唯识二十云。若知诸法一切种无入法无我。是则唯识亦毕竟无。何所安立。

论。不尔。

述曰。此答唯识其性不空。

论。如何。

述曰。此既不空。其如何等。

论。非所执故。

述曰。有为.无为名为有。我.及我所名为无。既非所执故是有也。

论。谓依识变至说为法空。

述曰。此广非执。谓依识所变见.相分上。妄执有实法。此即法我。理不可得说为法空。非无离遍计所执实有为无漏正体.后得二正智所证唯识性故说为法空。无计所执名法空故。设依他言法体亦离。即是说有依他名唯识性。后得智所缘。知唯识故证其离言。其正体智自证分亦证依他。缘见分故。故今总言。

论。此识若无至而建立故。

述曰。若唯识无。便是无俗谛。俗谛即依他故。俗谛若无。亦无真谛。以真.俗相依建立故。依识俗事有真识理。此二相依互相待故。阙一不可。四重俗谛中。前三是俗谛。俗谛中第四俗谛。是俗中真谛。故俗中定真.俗亦是相依。四重真谛中。前三是俗谛。第四是真谛。即真中真.俗亦是相依。若总四俗真相望。皆真皆俗亦是相依。若无一俗。真对何立。无真亦尔。故二谛须有。

论。拨无二谛至说前二颂。

述曰。若拨无识及性。即拨无二谛。佛说为不可治者。沉沦生死病根深故。即清辨等。应知诸法遍计所执无故有空。依他.圆成有故有不空也。故弥勒说前二颂。即前中边颂。二十唯识义与此同。

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难。外人问曰。

论。若诸色处至相续而转。

述曰。摄论第四亦有此难。无性云。若诸色处亦识为体等者。此问色识坚住相续转之所以 似色相者。有形碍故 一类者。是相似义。前后一类无有变异。亦无间断故名坚住。天亲云。多时住故。即此说名相续而转。一类坚住即是相续而转。是此中问意。

论。名言熏习势力起故。

述曰。此论主答。妄习色相一类等故有此相现。非真实有无性.天亲皆无此解。谓由无始名言熏习住在身中。由彼势力此色等起相续而转。

论。与染净法而依处故。

述曰。此第二解。

如何为依。

论。谓此若无至亦似色现。

述曰。此广前依。由元迷执色等境故生颠倒等。色等若无。应无颠倒。颠倒即诸识等缘此境色而起妄执名为颠倒。此识等颠倒无故便无杂染杂染即是烦恼.业.生。或颠倒体即是烦恼.业.生。此等无故便无二障杂染。二障杂染无故。无漏净亦无无所断故何有清净。

论。如有颂言至若无余亦无。

述曰。摄论第四无著颂本。乱相者。相者因也。乱谓心等忘倒。以色识为因起忘心故。说色识为乱相。乱体即是诸识。顺结颂法故文隔越。应许为色识即乱相。及与非色识。即是乱体。谓彼难云。若不许有外色。云何似色现。今答由乱相.乱体故。汝应许有色识.及非色识。若无所变似色乱因。能变乱体亦不得有。境因能生心之果故。

论。色等外境至宁拨为无。

述曰。此文第六现量为宗难。外人问曰。色等五外境。分明五识现证。是现量得大.小极成。宁拨为无。唯识二十云。诸法由量刊定有无。一切量中现量为胜。若无外境宁有此觉。我今现证如是境耶。

论。现量证时至妄生外想。

述曰。下论主依自宗答。五识.及同时意识。现量得时不执为外。现量得自相。法体非外故不言外法。无内外故。无计度故 顺他宗解。五识缘境现量得时不执为外。五识等后意。妄生心外境想。实无外境。

论。故现量境至说彼为无。

述曰。现量照自体故。是五识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。识所变故。今说为有。亦能变识。后时意识所执外为实色等境。妄计情有故。说彼为非有。此明内心变似色等现是心之相分。此但非外妄计所执心外之法是无说彼非有。不称境故。五识中嗔等。亦亲不顺本质境。但称亲所变相分故。非遍计所执。唯识二十说此颂言。现觉如梦等。已起现觉时。见及境已无。宁许有现量。正量部等各别破之。正量部师许境相续。诸识刹那。今破之言。五识后意缘现色等时。五识现量能见者已灭非有。此五识后意分别故谓为外也。故非现证。萨婆多等色等亦念念灭。后意缘时见及境亦已无。五识及所缘皆已灭故。如何有现觉。此中文总。意含二种。以彼二宗六识不俱故。若大众部等。及大乘。诸识虽俱。然五识俱现量意识同于五识。此二现量不分明执。后时意识方分别执谓为外境。现量得时不作外解。然今此中据自多分。及就他宗说现量时不执为外。然实五俱亦有意识妄执者也。五识相续缘色等。意与五同缘。若不执者。若闻声等应不执实。若五识灭方起执者。后五识生何故执断。然但坚深可说有异。非五识俱无有执也。诸处但说五识俱意识是现量。不言定尔。故不相违。由此亦无有多过失。如别抄中叙诸师说。

此依道理以答外人。下依法体性非内外。遮外横执妄言为外。

论。又色等境至是实外色。

述曰。依他色等诸境体非遍计色。似遍计所执色。遍计所执色虽无。似彼情计。非外似外。如似梦中所缘诸法。不可执为是实。亦执为心外之色。若小乘等难不说意识现量执为外色。但说五识分别现证外境有耶。今此以理答。前解五识不执为外意执外。今说五识所缘相似外。而体非外。但显正义。不是破他。

论。若觉时色至不知唯识。

述曰。文当第七。梦.觉相违难。外人问曰。若一切觉时之色。皆如梦中之境。不离于识者。此即牒定他宗。自下为难。初先举喻。下方起难 如从梦觉知彼唯心。即举喻也。现觉了时所取之境既如梦境。何故觉时于自色境不知唯识。如梦觉时知彼唯心也。此同摄论第四中难。

论。如梦未觉至色境唯识。

述曰。下论主答中。先举极成为喻。谓如梦未觉不能自知。要至觉时方能追忆前梦之境而体不实方觉知梦 后释先难。觉时境色应知亦尔。唯识二十颂云。未觉不能知梦所见非有。谓未真觉恒不能自知。至得无漏真觉之时。亦能追忆生死之梦境。觉知是梦境皆非有。如何生死说为梦耶。未得梦觉恒处梦中。故佛说为生死长夜。惛如梦故。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识。

上来依教设难讫。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难。

论。外色实无至宁非自所缘。

述曰。此外人问。此先成五色境是无。已极成讫故为此难。外色实无。可非内识境。他心实有。宁非自所缘。此意令自心亲缘他心著。此中若缘著。即心取外境。若不缘著。何故有而不缘著。何名他心智。二十唯识亦有此难。彼云。若不能知。何谓他心智。若能知者。唯识应不成。

论。谁说他心至是亲所缘。

述曰。此论主答。谁说他心非自识境。许有他心亦为我境。所以有他心智。但不说他心是自心亲所缘。故成唯识。

论。谓识生时至谓自所变。

述曰。无实作用诸法皆尔。无有作用及作者故。心缘于境。非如手.钳亲执离身之外物。亦非如日月.火光。舒光亲照体外之物。心等缘时。但如汝宗镜等照物。似外境现名了他心。他心之影于自心上现名了他心。非心亲能了他心也。亲所了者谓自所变之相分。以无作用。及实不能取外境故。

论。故契经言至名取彼物。

述曰。解深密言。无有少法。无少实法能取余法。余者心外实法也。非自实心能取他实心。但识生时心似彼他心相现名取他心也。

论。如缘他心色等亦尔。

述曰。缘他相分色。自身别识所变色等亦尔。无性第四云。无作用故。如是心生时缘起法不灭力故。即一法体之上有二影生 相.见 更互相望不即不离。诸心.心法由缘起力其性法尔如是而生。如质为缘还见本质。以心为缘还见自心。无别见外心等 唯识二十颂云。他心智云何。知境不如实。如知自心智。不知如佛境。广说如彼抄解。

下异境非唯难。

论。既有异境何名唯识。

述曰。此下第九外人问曰。唯识之义但心之外更无有物。既有他心异自心之境。何名唯识。许有他色等故。

论。奇哉固执至但说一识。

述曰。此论主答。即毁多疑。岂唯识教但说唯我一人之识更无余法也。

论。不尔如何。

述曰。此外人问。

论。汝应谛听至有深意趣。

述曰。此论主解。且初返难。若唯有我一人之识。宁有十方凡圣.尊卑.因果等别。等者等取色.心等别别法。无佛故谁为我说。无众生故佛为谁说。无涅槃.菩提果故有何法。无法故我何所求 或无行修何法。无涅槃等何所求。故唯识言有深意趣。

意趣如何。

论。识言总显至所显真如。

述曰。此释深意。一切有情各各有八识.遍行等六位心所。各各自体分。及此所变相.见二分。及色.心分位二十四不相应等。及彼二无我空理所显真如。以空理为门显真如也。空性即是二无我理。由此理故便显真如。

论。识自相故至总立识名。

述曰。所以许有识自体者。识自相故。许心所者。识相应法故。许见.相分者。即心.及心所二体所变故。许不相应者。即前三种分位故。许真如者。即前四种实性故。如是五法皆不离识总名为识。非无心所等。

此即识言所表。下显唯言所遮。

论。唯言但遮至实有色等。

述曰。此显但遮。一切愚夫通二乘等。执定离诸识实有色等。为不实故妄颠倒故。此且举色等取一切。其实亦遮如上所说离识五法皆是有也。

即答理难讫。自下第十总结劝信。

论。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识。

述曰。若知存.遣名备资粮。善资粮者。即福.智二严。非清辨等恶取空者。能成是事得菩提也。

此颂总明一切唯识。广彼依识所变讫。次下问答识起之由。即是第三释诸外难。广释前第一颂中由假说我法。有种种相转。于中有七颂。合为二段。初二颂释理违。次五颂释教违。

论。若唯有识至种种分别。

述曰。此外人难。若无心外之缘。由何而生种种分别。分别者即八识等。无外实法此由何生。外境既成无。妄应不起难也。

论。颂曰至彼彼分别生。

述曰。上三句出妄缘。下一句显分别。下长行中有二。初略。后广。略中有二。初依颂中解缘生有漏分别。后例生净法。初中又二。初别解四句。后总结颂意。

论。曰至功能差别。

述曰。此种子识。即本识中能生一切有为法种。各能生自果功能之差别故名一切种。功能有二。一现行名功能。如言谷中功能能生芽等。二种子名功能。即本识中一切种子。此中随说种子功能。

论。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种。

述曰。此生等流。谓有二解。一者种子前后自类相生。二者种生现行。虽复同时亦名等流。现行是种之同类故。于因缘中唯除现亲能熏之因缘。此明一切种故。余因缘种体皆生等流 问前第二卷末种生现起。如俱有因得士用果。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 答如前第二初明等流.异熟二因习气摄诸种尽。彼间等流即此等流。种生现行非士用果。彼卷下但言如小乘俱有因得士用果。不言即是俱有因。然显扬十八。破俱有因是因缘故。今但是因缘生起因等摄得等流果。此据法体。彼举譬喻。亦不相违。又互为果名俱有因。种.现即非。若与俱有法为因亦通无妨。如摄论说即义说二因。若别解者唯前后种相望是等流。望现行即士用。或增上果中摄 言异熟者。即善.恶种望诸现.种异熟生无记法。前生等流果种但各自性。即通三性.漏无漏因缘种。此异熟果因。但是善.恶有漏增上缘种。然约第一解等流。即此二种摄一切种子尽。下士用等随义于上别立。以俱有为果故。若约后解等流。谓作意种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。作动心等生故。若约前解等流。即等流种等生现行法已。令士夫得士用果。此种远望士夫所作名生士用果 增上果亦有二。若前解等流。即除前三果外皆增上果。若后解等流。种生现行等。亦名增上果。此果稍宽。不能繁述。且依一法说者。如名言种望第八现.及自类种。是同类因。善.恶业望此现.种。是异熟因。作意种子惊觉起故。望此种.现是士用因。第七识种子为俱时依势力引起。望此现.种是亲增上因。第八现.种望此能生。随其所应即是等流.异熟.士用.增上四果。余一切法准此应知。然此中前二果亲故先说。后二果疏故后说。前二果中。初是因缘稍亲故先说。次方异熟。后二果中。士用狭故先说。增上宽故后说。以能生此一切有为果故名一切种。

论。除离系者至断结得故。

述曰。以是无为非种生故。彼无为可证。非种子果。要现起无漏胜道断结方得。不由种故。

若尔增上果亦尔。有疏远非种力所得。亦应不明。

论。有展转义至分别种故。

述曰。此无为法亦有展转证得之义。非此所说。此说能生分别种故。言分别者。有漏三界心.心所法。以妄分别为自体故。隐其无漏有为不论。但染依他对心外法故。下文自例净法亦尔。由此道理复亦不取无漏有为。一切种子于彼四果摄果不尽。并有能生彼果义故此中说也 又解此文为释伏难。非成离系。谓有难言。何故颂说种生分别。不说分别能生种耶。今答之言。亦有展转相生之义。然以前问唯问分别从何而生。其现生种非此所说。此颂但说能生现行分别种故。然前解者顺此论文。

既是种子何故名识。

论。此识为体至无别性故。

述曰。种子以识为体故立识名。以种离本识无别性故。种子依本识自体分。亦即名种子识。与识不一.异。若为相分亦识所变。体即是识。非离识外别有体性。故立识名。

论。种识二言至种非识故。

述曰。种.识二言简非种识。谓有识非种。即现起诸识。非内种子。有种非识即外麦等。非识自体分故。又有识非种。小乘所说诸识。种非识者僧佉所计自性。是诸法因彼体非识。以有识非种。种非识故。不同此种亦种亦识。故俱简彼立种识言。

论。又种识言至后当说故。

述曰。此中所显本识中种。非谓持种名为识种第八识也。以第八识后展转力现助缘摄。非因缘故。或后第四句。当彼彼分别生中摄故。此中不说。若独言种。即滥麦等。自性等。若独言识。即滥现行八识等。故双言也。即解第一句下四字讫。

论。此识中种至重言如是。

述曰。即解第二句颂也。谓前所明本识中种。由余三缘助故。即便如是如是转变。谓先未熟名生。如在牵引因位。从此转变至熟时。如在生起因中为爱水润。有转易变熟之相。名为转变。以种子数众多。皆有转变生诸分别故。重言如是。

论。谓一切种至识种尽故。

述曰。言种多者。谓前一切种。即摄三熏习等识种尽故。共.不共等有受尽想等。如前第二卷解。三熏习如下第八卷自解。

论。展转力者至相助力故。

述曰。上二句明种为因生分别。此句明现行为缘生分别。通三缘。第三句中。且置以.故二字 释展转力者。谓八现行识。及八识相应心所。此即识等自证分。及此所变相.见二分。并不相应。及无为法。故复言等。以彼识等皆互有相助力故。谓由真如等故。或生邪见等分别。或生随顺言论分别等也。

论。即现识等至故言彼彼。

述曰。显所生果。第四句且除生字解余四字。即现行识。相.见分。相应.不相应。皆名分别。以妄分别为自性故。皆不离识故识为性。以自体.相.见等类众多故言彼彼。彼彼者众多义故。

论。此颂意说至方起分别。

述曰。下欲解第一句中由字。第三句中以.故二字。第四句生字。遂结上颂意因总明之。谓答颂前问言。虽无心外之缘。由识中有一切种者。牒解第一句。及释其中由字 转变差别者。牒第二句。及以现行八种识等展转力故者。牒第三句。并解其中以故二字 彼彼分别而亦得生者。牒第四句。并解生字。如此分别得生。何假外缘分别方起。然此正解颂中染分所明意讫。

论。诸净法起至为缘生故。

述曰。无漏法生亦如分别。亦以无漏种。及无漏识相.见分等现行.为缘生故。释本文意。义应兼此。故染.净法皆不离心。

略解颂文讫。自下广解颂文。初问。次答。下后解讫略作数科。与此不同。今且随文遂便科段。学者寻之。

论。所说种现至此缘生相。

述曰。此外人问。前颂上二句说种子.第三句说现行为缘。生于八识相应等分别之法。第四句是。云何应知此缘.生相。

此总问缘及缘生相。答中有二。初广上三句种.现缘法。后广生分别相。即第四句。

论。缘且有四。

述曰。辨前缘法。广上三句中。文中有二。初正解四缘。后傍乘义明十五依处等。缘中有总.别。此即总也。以答不尽故有且言。

论。一因缘至亲辨自果。

述曰。四缘为四文。因缘宗广一切种等句。余缘宗广展转力句。因缘中有三。初出体。次简略。后释妨。出体中有总.别。此为总也。非一切法有为皆是。今取亲者。

此即总出体讫。次别出体。

论。此体有二一种子二现行。

述曰。总勒有为因缘体者。不过此二。

论。种子者至功能差别。

述曰。谓善染无记显通三性 诸界地等者。即界.地等功能各别 等者等取有漏无漏.色非色.报非报等种种各别种子。有说名言种三界无别者。不然。违此文故。界系别故。

此出因缘体。望何为因缘。

论。能引次后至是因缘性。

述曰。谓能引次后自类功能。显自种相生义。简善.恶种为异熟种之因缘。彼非自类故。此非间越。间越即间断不次便非因缘。如现行因变异熟果。现行业法望种及果非因缘故。及起同时自类现果者。亦简现受现行报异熟之因种。彼非自类故。此中但自类为因缘。异性便非故。即种子所望二种为因缘。

论。现行者至是因缘性。

述曰。谓七转识。及彼心所。即是各自体分。及此各各所变相.见分。三性.三界.九地.漏.无漏.报.非报等。各别现行但能为能熏者即是。然此七识等中。除佛果一切善法。余因位中。及二乘无学等所有无漏。皆能熏故。有漏中除极劣无记。此即四无记中除异熟生。异熟生中有余三不摄无记名异熟生无记。如法执等类。此皆能熏。唯除六识中业所招者。望余无记是极劣故。亦除第八识。但业所招并非能熏。有漏.无漏各除一已。余一切有漏.无漏现行见.相等。熏本识生自类性.界地漏.无漏各各之种。此现唯望彼种为因缘。此中佛果善。及极劣无记不熏成种。皆如第二卷四义能.所熏中解。

论。第八心品无所熏故。

述曰。自下简略。简略有三。此即初也。前能熏中。何故无第八心品。心品之言。即通见.相共有法等 答第八心品更无所熏已即所熏故。余七并能熏故。

若尔八俱心所应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。

论。非简所依独能熏故。

述曰。非简去所依之心。而心所独能熏故 问心王简心所尚独为所熏。心所简心王独能熏何所妨 答心王有自在。自在独所熏。心所不自在。非独即能熏。

论。极微圆故不熏成种。

述曰。又解因中第八。及六识中异熟之心并不熏者。以极微故不能熏。以异熟业生法势力微劣但任运生。夫能熏者必非无力法故。因中以极微故非能熏。无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势力。如前已说。佛果上第八。以极圆故不熏成种。佛身善法无增减故。许若更熏便非圆满。渐渐增故。由此道理。因中第八。及彼心品。皆非能熏。故前论言但说有七。

论。现行同类至自种生故。

述曰。第二简略 问何故现行同类前望后。如小乘同类因。此非因缘耶 以本识中各自种生故。已有因缘能亲辨其体故。前现望后非是因缘。一切外麦等物亦尔。

问何故若同时异时一切种子。望现行异类。种子自望种子异类。现行望彼现行异类。现行望彼种子异类。皆非因缘。

论。一切异类至不亲生故。

述曰。第三简略。如此中说。展转相望亦非因缘。既言异类。不能亲生俱或异时异类果故。

论。有说异类至或随转门。

述曰。此下释妨有二可知。如对法等第四说。异体类.同体类现行展转为因缘者。彼对法论因缘中。说六因是因缘。即现望现。设更有余处说。皆假说为因缘。实是增上缘等故。或随转门者。随顺萨婆多说俱有等五因为因缘故。显扬论十八。破彼五因非因缘故。可应叙之。

论。有唯说种至为因缘故。

述曰。又瑜伽第三.第五.五十一.三十八等.显扬第十八等。皆唯说种子是因缘者。依显胜说非尽理言。云何显胜。谓常相续故。胜现行如谷生芽。相显于现行故。今言显胜。以瑜伽第五十一.及摄论。引阿毗达磨经等。说转识与阿赖耶互为因缘故。非彼自种子。可言转识更与本识互为因缘。故知现起六.七。与种子本识为因缘。即现行熏成种义故。得以略显广。故知一切有漏.无漏前来种子.现行二法为因缘体。

论。二等无间缘至令彼定生。

述曰。此中有三。初出体。次简略。后释相。此即初也 八现识及心所者。出缘体。唯见.自证是此缘体总名现识。简色.不相应.种子.无为非此缘性。以多同类色.不相应.种子俱时转故。三十八说。等无间缘唯望一切心.心所说。以前生开导所摄受故。开者避义。与后处义。导者招引义。即前法避其处招引后令生。必有缘法方具此二。既知菩萨地有开导之言。明命根.同分。体虽一一而无并生。一者是假。二无缘用。若是缘虑开导之法。又非假者方有此缘。然非唯假义便简命根等。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缘故。命根有等无间义。无有缘义.开导义故 前聚于后者。简俱时及后为前缘义。非开导故 自类者。显非他识为缘 无间者。显虽前无间为后缘。非中有间隔。要无间者。虽经百年等断。亦是此缘故。对法第五卷言。不尔者入无心定心。望出定心应非此缘。故知准望自类识为缘义。若不尔者。出定之心有七.八识引。宁非此缘 等而开导者。显前灭一心。为后心.心所缘。前一切心.心所。为后一心缘。意即齐等而开导故名等开导。此乃等属前后通因果也。即简相似法沙门义。彼一一心所。自望为缘非望余故。又等者。显此心.心所聚中。唯一心.一所后亦尔。故一法非多故成等。非一聚中如色.不相应有多类起。彼非等故。且一身八识虽名多类。然体用各别名但是等。其色等法体用无别。多类并生故非是等。如草火等喻准此应知。开导者显缘义 令彼定生者。即显后果。虽经久远如经八万劫。前眼识望后亦为缘。以后后果当定生故。即简入无余依最后心。无果定生故非此缘。虽有开义无导引力故。

色法非等世所极成。不相应假是我宗义。无为无前后相他.自共许。今应解种子非此缘相也。

论。多同类种至非互为缘。

述曰。自下简略。第二文中有三。此简种非。眼识种子从无始际乃至于今。百千同类俱时转故。如不相应非此缘摄。正举喻类兼显非缘。无等义故。由种.不相应既有多俱转非为缘理故。八识相望非互为缘。多类并生故。若唯一识自作缘者。非多类并。自唯一故。若许八识俱互为缘。多类并生得为缘者。种子类应尔故。八现识体用别故非是同类。非如种等一类乃有百千。

问心与心所既非自类。如八种识恒俱时转体用各殊。如何俱起望后并得互为缘义。

论。心所与心至等无间缘。

述曰。显心所是。心所与心虽恒俱转。而相应故和合似一。同一所缘。及同所依。同一时转。同一性摄。不可离别令其殊异。不同八识行相.所缘.依各不同故非互为缘。此中简别如前第五卷开道依中解。

论。入无余依至故非此缘。

述曰。简彼末心非。入无余心极微劣故。无开道用。开道用心必有势力非微劣故。因势弱也。又无当起无间之果。故彼末心非此缘摄。第八十说。入无余心前先入灭定灭六转识。后方灭余识。有由愿力故入灭定而得命终。无漏第六识入定故。第七.八识舍受无记心命终也。前第三卷更有别解。

论。云何知然。

述曰。外人近问。云何知彼末心非缘。远问意者。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后心聚为缘非一一相望。

论。论有诚说至无间缘故。

述曰。且答近问。如大论第三.及九十三.显扬第十八与此文同 若此识等无间。谓为缘者 彼识等决定生。此说果有。既论说言决定生故。果定当有方得为缘。亦不定论时节久远。入无余心之果非决定生故非此缘 答前远问者。既言此识等无间。明以识为缘。诸识等决定生.明果通心所。识有等言故。果法既许通一聚法。缘亦应尔。

此即料简废立体性也。自下第三八识.三界.九地.漏.无漏.善等三性分别显此缘相。

论。即依此义至相开导故。

述曰。于中有四。初中复二。初显相。后问答。

阿陀那言显位通故。非藏识通。且以异熟无记心。以死生三界容得为缘。

论。有漏无间至必无断故。

述曰。至佛果时方得无漏故。无无漏生有漏者。

论。善与无记相望亦然。

述曰。二性类漏.无漏亦尔唯无记生善。非善生无记故。

论。此何界后引生无漏。

述曰。外人问。此第八识既言有漏生无漏者。何界有漏后生无漏。

论。或从色界或欲界后。

述曰。此论主答。从二界后有漏生无漏。总举二人。非无色界无所依故。无利他故。

论。谓诸异生至得菩提故。

述曰。一切异生。即顿悟人得成佛者。定色界后后报利益。摩醯首罗智处生故。以色界中无二乘回心者。瑜伽第八十云变易生死所留生身即于此洲故也。彼无佛等可教化故。发心留身唯在欲界。必生自在宫。唯异生色界后也。有学等回心。但于欲界等地。随多少生死尽。即受变易生。后往自在宫成佛。不往彼生故。其诸异生无欲界身受变易生死。变易生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宫故。至第八地身要生第四禅。得胜身已方受殊胜变易身故。大自在宫者。谓净居上有实净土。即自受用身初于彼起证。是第十地菩萨宫。旧言摩醯首罗。今应言莫醯伊湿伐罗。即大自在也。此出花严经.十地经第十二卷。摩醯首罗智处生也。解深密瑜伽七十八.九.对法第六.显扬第二.瑜伽第四等中。有大自在宫文。此唯他受用土。十地菩萨报身往彼。然由异熟同一地故。论说为生。据实受变易。在下三天处。未得生净土。今往故名生。瑜伽第四说超过净居大自在住处。第十地菩萨极熏修故。得生其中故。既成佛已身充法界。

论。二乘回趣至是欲界故。

述曰。一切二乘有学.无学.欲界发心。定欲界后引生无漏。以愿力留身唯欲界故。上界无此回心圣故。今言唯欲界有初发心。及留身唯欲界。于彼无初发心缘故。亦无下界发心。死已方生上界留身。故欲界后引生无漏。然成佛时。必要往自在宫成佛。就胜处故。故知受变易已。后往色界。及诸净土。当知唯此身神通力故得往。非更受生。第八十卷不说变易有更生故。有说胜鬘经即许有多变易生。与此论相违。曾勘经文不见明说。至下第八卷二种生死中会(如余枢要)。

论。有义色界至亦得现前。

述曰。异生同前第一师说。色界亦有声闻初发心向大乘者。既与教.理俱不相违。无文遮故。许佛亦往菩萨生彼化故。有所依身故。亦有二乘圣者。色界有漏第八识后无漏现前。由有声闻于彼发心留身者故。唯除初二果。及独觉者。于彼发心上界无故。然论虽言留身于此洲。不言唯欲界遮余界无。故非诚证。又但言此洲不言余洲。余洲岂无。故不违理。亦色界后引生无漏。此中虽无评家。取者任意 然无色界必无回心向大乘者。以此论说唯欲.色界有漏本识后生无漏故。无佛.菩萨胜人生故。又无色身可得留故。一切下色身。得非择灭故。非定所生色可成身留故。中阴经中说佛处中阴二十年。亦化无色界众生者。大众部经。非大乘义。楞伽.般若皆说菩萨不生无色。瑜伽等同。唯色界有许之无失。

论。然五净居至发大心故。

述曰。此简色界地有回不回者。由经不说彼五净居发大心故。以下诸地发理无违。约处为言。唯五净居全无发者。此言经者大般若说。今第二会。当旧大品第十五卷。今大般若第一会第一百二十六云。复次憍尸迦。若善男子善女人等。书写如是甚深般若波罗蜜多。种种庄严置清净处。供养恭敬尊重赞叹时。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。乃至他化自在天已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。恒来是处观礼读诵。乃至广说。合掌而去。所有梵众天。乃至广果天已发无上菩提心者。恒来是处。乃至广说。合掌而去。所有净居天。谓无繁天。乃至色究竟天。亦恒来此观礼读诵如是般若。乃至广说。合掌而去。尔时十方无边世界所有四天王天。乃至他化自在天。乃至尔所梵众天。乃至广果天已发无上菩提心者。亦恒来此。乃至广说。合掌而去。尔时十方所有净居天。谓无繁天。乃至色究竟天。亦恒来此。乃至广说。合掌而去。余处皆言发菩提心者。于净居处不说发心。故知色界亦有圣者发向大心。唯除净居。经不言有发大心者故。若前师解此文者。此言广果诸以下天说发心者。据异生说。非是有学。不尔净居有何别因独无回心者 第二师云。一以经证。二亦由理。若生净居必不生上。亦不回心。取涅槃近。耽寂心坚。化必难得。故无回者。二理既齐。其文共会。诸有智者取舍随情 问此第二师义若准佛地。及此论等。既许二乘初二果等受变易生虽初则发心。要经多生方受变易。亦应许有欲界发心。至上界生身方受变易者不 今解有二。一云无也。生色界生必非经于欲界生。不还圣者得宿愿通知欲业尽。或未得根本定。未得通故不共知。而厌粗身即便急引变易生死。故无上界方受变易。欲界发心。即于欲界受变易故。不同初二果。彼欲业未尽。虽有知业多少。亦有不知者。业力所牵。或有即发心时受此生死。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。不还发心必即受生。业力尽故。道力满故。厌恶深故。不肯上界更经一生。何况有多。二云既无文遮。如七生者发心留身未必同时。不还者亦尔。欲界发心上界留身。欲界之身业力尽故。未得边际定可资故业故。欲得依胜身方转易故。由如是理。或有上地但于一处受一生已。即方受变易。或有二处.三处。或一地.二地.三地.乃至四地。至广果天受变易身。往自在官而受佛位。或有乃至但于第四禅受一生而受变易。有决定业故于理无违 因论生论。其净居上有实报土。第十地居。为三界处为不尔耶。佛地论说。此他受用身所居净土。为第十地诸菩萨等说法处故。即色究竟天摄。以极胜处净居不知亦不至彼。是故经云有妙净土出过三界第十地菩萨当生其中是也。

论。第七转识至生处系故。

述曰。此即末那随第八系如前已说。故同第八界地互缘。三界有覆得相引也。

论。有漏无漏至得相引故。

述曰。初地智起后还出观。有漏。无漏故互相生。随是何系染.不染识。引生何地无漏识起。

论。善与无记相望亦然。

述曰。即此有漏.无漏相生以辨性别。体位即彼。

论。于无记中至得相引故。

述曰。谓此师说有人法执故为此说。染者人执。不染者法执 生空智果者。智者即是无分别智。果者即后得智。及此所引灭定。皆唯不染是此句摄。与非无漏心时染。皆互相生。

论。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。

述曰。在下二界有漏第七随染.不染。得生无漏非无色界。地上菩萨不生彼故。与第八识同地系故。对法第十三等皆说与此同。菩萨灭离无色生故。此言染识为缘及果。但在二界。所引无漏平等性智。随其所应亦通无色。如在因中入灭定位。能引意识是有顶地。所依第七彼地之智。故通无色。未得自在。要由意引方得生故。第六入非想方起无漏。不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。

论。第六转识至更相引故。

述曰。三界九地。有漏望无漏。善望不善等。各得互为缘。如润生位。三界九地得相引故。然非一切性九地三界得相引。此言三各容故。六十九末有诸心相生。及显扬第十八.对法第五.大论第十三。皆有如来。第八地已去菩萨。得起一切处心相开导故。勘彼应知。

论。初起无漏至唯色界故。

述曰。然许初起真无漏非余二界。以能引发第六意识决择分善唯色界故。显扬现观品第十六.七皆是此证故。

论。眼耳身识至应知亦尔。

述曰。五识中初三识。上下言自类互为缘。后二识但言自类为缘不可言互。唯一界故。此唯有漏。此言善等亦随所应上下界地。

论。有义五识至容起彼故。

述曰。第一师计。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。

论。有义无漏至相分摄故。

述曰。此第二师。唯佛地得。无无漏后起有漏故。无漏五识诸非是佛者皆无故。何以无者。彼非佛已外余身中五根定有漏故。何意彼五根。不许是无漏。以是异熟识相分摄故。第八所缘必同漏.无漏故。

问有漏根生无漏识。有何义违。

论。有漏不共至不相应故。

述曰。谓有漏者。简无漏根。无漏根发无漏识无违故。不共者。简有漏第八识。是共故可为无漏识依 必俱者。显非等无间缘。等无间缘根前后生故。得依有漏 同境者。简第七为六依。彼虽有前义。非同境故。此有漏根发无漏识。不相应故。

外人复云。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应。今复量成。

论。此二于境明昧异故。

述曰。同境明识不依闇昧之别根故。此中譬喻如在余位极成眼等根。应立量云。有漏五根。不发无漏识。有漏色根故。如余因位 若准前师。十地之中得无漏五识。八地已去得变易生死。于理无违。随其所应从何界后引生无漏五识。初起虽必在欲界。后起亦通色界。

若第二师。十地之中无无漏五识。异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识后引生无漏。八地已去菩萨。便无鼻.舌识。以所依根是色界系。不可下界识依上界根。虽知下三识得依上地根。无有下界识依上界色根者。故鼻.舌识八地已去便无。由是应言。八地等菩萨诸根互用。三识中闻香等。或二根处身根闻香等。于理无违 又解二识依上界根亦无有妨。如下地三识系虽有别仍别地依二识亦尔。诸论但依一切异生。二乘.七地以前菩萨多分为论。不言下二识依上界根。何妨定有。虽有此解由如是义前师解妨。然生无漏随何界身后即彼引生。若约后师二界皆得初起。二乘等或在欲界后。异生成佛唯在色后。善.无记性多唯善性。有通无记。此合八识入十二心为无间缘。第六意识三界三性心相生无间如别处说。

论。三所缘缘至所虑所托。

述曰。此中有三。一释出体义。二辨差别。三八识分别。此出所缘缘体相 谓若有法者。谓非遍计所执。此中有二师释。初或通缘假。次或唯缘实。前师即眼识缘长等。后师即不缘。故此但总言有法。不别定其假实体法。此则明非所执。所执无体不能发生能缘之识故非是缘。缘者必是依他.无为。可有力用发能缘识名为缘故。即简经部眼识。缘和合色体是假法。识虽似彼有所缘义。而非是缘以无体故。今此必是有体方缘 是带已相者。带有二义若古西方师释。己者境体。带者是心似彼境相义。即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。相者相状。小乘是行相。能缘体摄。大乘是相分所摄。以前第二卷中解谓能缘心等带此色等己之相也。以此理故正量部师般若毬多造谤大乘论。遂破此云。无分别智不似真如相起。应非所缘缘。我之大师戒曰大王为设十八日无遮会时。造制恶见论遂破彼云。汝不解我义。带者是挟带义。相者体相。非相状义。谓正智等生时。挟带真如之体相起。与真如不一。不异。非相。非非相。若挟带彼所缘之己以为境相者。是所缘故。若相言体。即有同时心.心所之体相。亦心挟带而有。虽有所托。然非所虑故非所缘缘故。相者相分义。或体相义。真如亦名为相无相之相。所以经言皆同一相所谓无相 前句是缘。此句是所缘 缘生于谁谁带己相。谓心。或此相应法。是所缘缘果。非与色.不相应为所缘故。三十八说唯望心.心所为所缘故 若尔古师.大师二释皆有妨难。谓能为缘生能照法。能照法体若带己相。说此名彼所缘缘者。即镜水等所照外质。亦能为缘生镜中影。镜中影即是带己之相。镜等外质。应是镜等所缘缘。为解此疑故。次说言所虑.所托。所虑即前所缘义。所托者即前缘义。设此为彼所虑非所托者。不名为缘。如和合假等。设为彼所托彼得生。亦须彼能虑于此方是所缘。谓镜等不能虑。质非镜等所虑。故便非镜等所缘缘。不同心等。虽无分别亦能虑故。虑者缘虑义。佛地论云。若无见分应非能缘。此中意说。若是有体之法。是带己相之心。及心所法所虑.所托者是所缘缘故。一切有为.无为皆此缘摄。安惠等师既无见分。如何解所缘。

论。此体有二至疏所缘缘。

述曰。自下第二辨其差别。若与见分等体不相离者。简他识所变。及自八识各各所缘别。唯是见分内所虑托。此有二种一是有为。即识所变名内所虑。二是无为。真如体不离识名所虑托。即如自证缘见分等并是此辈。空等虽是无为所摄。然若假变。即有为摄。若依本体。即是真如故无别说。此有为者四分中相分摄也。此说亲已疏所缘缘与能缘心相离法是。谓即他识所变。及自身中别识所变杖为质者是。然虽眼.耳等非眼识亲所缘缘。亦非疏所缘缘。不亲取故。不杖为质故。要为本质能起内所虑托之相分名疏所缘缘。谓为质起故名缘。见分亦变内相分似本质法故名所缘。亲所缘者。即谓见分是带己相此即疏中。即影像相分是带本质之相名所缘。故名能起内所虑.托。不言起内心。以起是缘义。起相分是所缘义。

论。亲所缘缘至亦得生故。

述曰。前亲所缘缘。但是能缘之心皆有。离内所虑.托之相分。一切心等必不行故。今大乘中。若缘无法不生心也。疏所缘缘能缘之法或有或无。以是心外法故。如执实我虽无本质。然离彼法心亦生故。余如枢要。

自下第三约识分别亲疏有无。

论。第八识品至任运转故。

述曰。第一师说。唯有亲无疏。所以者何。此识由业。及自因力故。任运变境故。无疏所缘缘。疏所缘缘必强思心方可有故。异熟心无。然亦能变他依处者相似名变。不杖他生任运变故。

论。有义亦定有至自方变故。

述曰。第二师亦定有疏所缘缘。亦亲所缘也。此第八识要杖他变为本质方能自变故。即种子等亦杖他变。望自身虽为本质。望他即为影像。即是变他根之师。

论。有义二说至为自质故。

述曰。第三说。前二师俱非。此难前第一师也。且如自身.他身自土.他土可互受用故须杖他变。谓前第二卷说。若不变他应无死后尸骸等事。互相受用。即以他所变为己第八之质。由前理故。以中边文变他为定。

论。自种于他至种皆等故。

述曰。难第二师云。自种子于他身无受用理。他变为此种。不应道理故。非诸有情种皆等故。谓或多。或少。谓有三乘.五姓差别。若此人多。彼人少者。如何相杖。若变多者少不变故。若彼救言等者相缘。不等者不缘。何故不许第八可受用者缘。不可用者不缘。此中且以种子为难。五根亦无受用之义。如何变他。

论。应说此品至有无不定。

述曰。此言品者通心.心所。其第八品此疏所缘缘。若因若果位有无不定。因中变他依处可受用故。不变他根及种。不可受用故。及死后无故。有色界变杖他。无色界无。即因中不定。在佛果位能缘无为.三世等法故有无不定。因中五数。唯托心王所变为质。心王唯能变实法故。佛果五数虽缘去.来等。亦托心王所变为质。自无力故与因相似。此中言品文虽总说。心所不尔。

论。第七心品至无外质故。

述曰。此识因中有漏者。是俱生起任运无力。必杖第八识。以为外质。自方变故。既非业果。体力须藉质起。无漏位不定有。缘真如.虚空.去来。无外质故。缘现在世.有为法等。有外质故。

论。第六心品至有无不定。

述曰。此识因果位能自在转。或分别起。或是俱生。故一切种所杖本质有无不定。

论。前五心品至无外质故。

述曰。眼等五识。八识之中最居前故。因中一者粗。二者钝。三者劣故。必杖第八。或第六所变外质方起。余如枢要 得转依位随在何处此疏所缘即不定有。或说亦缘真如。有说不得。但缘去.来等故。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缘。唯除见分非相所缘。因中五识诸根互用。唯除相应自体。亦是所缘缘故。

论。四增上缘至或顺或违。

述曰。此中有三。初出体。次显用果。后辨胜显差别。此即初也。若有法亦是有体此简所执 有胜势用者。谓为缘义。即有为.无为有胜势用。此用非是与果等用。但不障力 能于余法者。简其自体。显不同前所缘缘故 或顺或违。显与违.顺能为缘。与后生异法为缘非前灭法。谓且十因中前九是顺。第十是违。亦是此缘故。

论。虽前三缘至差别相故。

述曰。此缘最广前三亦是。然今此缘。除彼前三取三外之余法为此缘体。虽无一法非所缘缘。所缘缘外更无增上。然彼正缘时是所缘缘。余不缘者是此缘故。以此别体明四缘故。

论。此顺违用至四事别故。

述曰。此显用.果。其顺违用于何处起。即此果法谓于四处转。谓一法生。生已住及成。即一切有为法得中通有.无为。生者如大论第五。显扬十八说。自种为先余法色.无色为建立。助伴.所缘为和合三界法生。住者如对法第五。谓风轮于水轮等。成者大论第五等。云谓成立成辨。即摄彼二。成谓所知胜解爱乐为先。宗.因.譬喻为建立。大众.敌论者为和合。所立义成。既以宗为能立。便以义为所立。若陈那以后。以因.喻为建立。宗为所成立。成辨者。谓工巧智为先。劬劳为建立。处具为和合。工巧业成辨等。得者彼云。三乘种姓为先。内分力为建立。外分力为和合。证得涅槃。内分如理作意等是也。外分佛兴世等也。彼且约无为说。实亦通有为。二十七贤皆名得故。论说得法通三性故。或前三是有为。第四唯是无为。彼论又说何法作用者。今此中意。即此四法更无别法。四体上用也。或唯第三。第四无为无作用故。又彼无住略不说也。此摄法周。彼但影略。今此所说是顺所生此缘之果。若违之果一切皆通。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。

论。然增上缘至二十二根。

述曰。下辨胜显差别。于中有三。一总标。二出体。三例指。此即初也。如大论第五十七.九十已去对法第五等废立者。偈云取境.续家族。活命.受业果。世间.出世净。依此量立根。余如枢要说。

论。前五色根至少分为性。

述曰。此出七体色。文可知也。

论。命根但依至而为自性。

述曰。命根如前第一卷说。五受言随应者。即遍行中受各别五受配也。或通八识。或不尔故言随应也。或体各各随其五别。故言随应 信等即以信等.及善念等为体者。信等等取精进。取二法全故。言即以信等者也 及善念等者。等取定.惠。此别境中法通三性。此取一分故。言及善念等。

论。未知当知至可当知故。

述曰。体谓体性。位谓五位。体性居位故名体位。根本位者。五十七云。几不系。答后三.九少分。三者即三无漏根也。不取前位故。见道中如对法第九有十六心。此除末后心 问何故见道通十六心。此根唯在十五心时 见道据见观谛行故。即十六心皆是。此根有所未知而当知根。唯前十五心。以第十六无所未知可当知故。此中类忍皆缘前心。其第十五心已缘前心遍成讫。第十六心泛观类忍。不同小乘证无为故。唯取十五心为此根也 问此相见道在真见道后。真见道中已有无间。及解脱道。解脱道中已得初果。何故相见至十五心犹此根摄。岂预流果亦此根耶 答此不然。其预流果至相见道第十六心。见相谛圆方始建立。非真解脱可名初果。故十五心犹此根摄。而非初果得有初根。义唯菩萨从真见后亦不出观即入相见。至第二心犹此根摄。至第三心相.见既圆。方极见满。乃非此根。第二根摄。

论。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。

述曰。此义亦辨决择分善。近能引发根本位故。此中加行.资粮之言。不唯取彼亦摄根本。今显兼取加行等故。但举加行等也。如五十七云。一色界系.及不系。一切系.不系为义。义者境也。此根唯取决择分已来。决择分善唯色界系故。对法第十亦尔。

论。三资粮位至根本位故。

述曰。此谓大乘者入劫已去。小乘亦尔。于谛现观发起决定胜善法欲。六现观中是信现观也。非无漏信。然大乘者入劫已去于谛决定。不同外道于谛生疑故。乃至未起决择分善已前。在顺解脱分位。以能远资益生见道根本位故。五十七说。问未知根何义。答修谛现观者。从善法欲已去。于一切方便道中。即信等五根义是此义。故此根亦通解脱分位也。此不望涅槃为名者。至下当知。

论。于此三位至故多不说。

述曰。于前三位九根为性。然加行位。及资粮位。于后涅槃胜法。求证未知愁戚。欲证亦有忧根。即以十根为性。安惠菩萨集糅对法。多顺同彼。以不通无漏复是戚行。非正根摄。根本位中必忧不起。瑜伽等中故多不说。然解脱.加行分位。非无此忧根。然资助法。非正根法。若入无漏彼漏灭故 然此无漏根通三界地。五十七说。七根入无色。后三有一能入。有一不能入。彼前文复云。空处等十一根可得。非想地唯八。即三无漏非想皆无。前三无色有此初根。余二根可知。此相难故所以别说。

论。前三无色至傍修得故。

述曰。谓有菩萨见道。先时曾异生位修习。得彼定已后入见道。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种子故。种子得根名。说彼为有。后亦许起。既非见道起亦无失。对法第十三解真现观云。又于见道中得现观边安立谛世俗智。由出世智增上缘力。长养彼种子故名得此智。而不现前。以见道十六心刹那无有间断。不容现起世间心故。于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现在前。此根非加行.及无漏根现行于彼有。以彼地无四善根故 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习者。后入见道名胜见道亦傍修彼。然此修道亦得现起。非如小乘三类智边所修等智毕竟不起。以功德法故须修。此不应尔。以助与力令其殊胜。彼地此种法尔有故。此中说修唯得修修。非行修修。必不起故。唯相见道修。以差别谛观顺世俗智故。非真见道不相顺故 又解真见道亦修。以时促无差别所以不说。此中说下亦得修上。先离色界欲。及菩萨得故。云有胜见道。非一切见道皆尔。若依对法第十。上唯修下依决定说。渐离欲说。非实道理 又解菩萨三无色地。亦有无漏见道。但修种增毕竟不起。如下三静虑见道亦毕竟不起。此义应思修用何为。宁知彼地有其见道。见道何故依唯于定。非惠地故 或说既许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。即菩萨解脱分者亦生于彼。故作此说。二乘人劫数近故。不可说有彼解脱分。

论。或二乘位至此根摄故。

述曰。第二义言。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回趣大者。为证初地法空。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智。九地者六色界.三无色。彼先生空智。为菩萨观起。顺菩萨观故皆此根摄。说彼有此根非违理也。然二乘人未证法空观起无漏故。此中不说。

论。菩萨见道至以时促故。

述曰。前言三位皆二乘根。如五十七下说。菩萨三根于胜解行地立初根。十地立第二根。佛地立第三。为释此疑云菩萨见道亦有此根。但说胜解行者。以见道中时促不说。谓初地有三。入.住.出地。此唯入地少时故时促也。虽二乘亦尔。以见道前促于菩萨。所以说彼见道亦有。菩萨不然。不可为例。

论。始从见道至故多不说。

述曰。此第二根三乘位同。九根.十根皆如前解。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。此与对法第十同也。

论。诸无学位至具知根性。

述曰。其无学中无漏九根。皆第三根摄。

问何故有顶如入灭定前心亦有无漏。非此三根摄也。

论。有顶虽有至非后三根。

述曰。虽有游观而不明利。想微细故非后三根。然说彼是已知.具知亦无妨也。不顺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说彼。非彼不摄。若不摄者三无漏根摄无漏根不尽也。

论。二十二根至如论应知。

述曰。此诸门义如五十七等说。

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(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