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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潜夫论》三式 第十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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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祖定汉,与群臣约,自非刘氏不得王,非有武功不得侯〔二〕。孝文皇帝始封外祖〔三〕,因为典式,行之至今。孝武皇帝封爵丞相,以褒有德,后亦承之〔四〕,建武乃绝。

〔一〕○铎按:叙录云:“将修太平,必媚此法”,“式”即“法”也。此篇述封建遗法有宜遵者三:封爵三公,以褒有德,若其尸素,则从渥刑,一也;分封诸候,期于佐治,有功者迁,无状者夺,二也;审选守相,明察治功,称职者封,怀奸者戮,三也。此诸臣者,所司不同,而欲使之竭忠思职,则信赏必罚而已。汉世列候率多袭爵,无德于民;而州郡牧守,亦多不恤公事。风俗陵夷,积怠已甚,故议法古以救之。

〔二〕史记绛侯世家:‘亚夫曰:“高皇帝约,非刘氏不得王,非有功不得侯。不如约,天下共击之。”’

〔三〕史记外戚世家云:“文帝追尊薄太后父为灵文侯。”

〔四〕汉书公孙弘传云:“元朔中,代薛泽为丞相。先是,汉常以列侯为丞相,惟弘无爵,上于是下诏封弘为平津侯。其后以为故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