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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张文襄公选集》张文襄公选集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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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商务可允球案宜缓折(奏议)

台防重要敬举人才片

日本商务可允球案宜缓折(光绪六年十月初一日)

窃惟日本擅灭琉球,中国屡行责问,彼遂赂我两岛,而因以推广商务,改立新约为请。近闻其使臣屡催总署,迫我速结。臣以为此不可不审也。

七月初十日,臣为俄事所上「边防」一疏,曾有『联日本以伐交,商务可允者允之,使彼中立,不助俄势』等语。所云联日本者,专指商务;且必可允者方允,与球事无涉也。既允商务,则必与之立约:中俄有衅,彼不得助俄,为寇济饷屯兵;非无故而曲徇其请也。盖商务所争在利,方今泰西诸族麇集中华,加一贫小之日本,亦复何伤?夫中国不过分西洋诸国之余沥,以沾丐东洋,而藉此可以联唇齿之欢、孤俄人之党;此所谓不费之惠、因时之宜,臣所以敢为朝廷请者也。若球案率结,寥寥荒岛,即复封尚氏,终难自存。我不能庇累朝臣仆之琉球,复不敢抗蕞尔暴兴之日本,从此海环万国接踵效尤,法踞越南、英袭缅廓、俄吞朝鲜,数年之后,屏藩尽失。他国犹缓也,朝鲜一为俄有,则奉、吉两省患在肘腋之间,登莱一道永无解甲之日矣。

窃念俄事扰攘将及一年,庙堂无欲战之心、将相无决战之策,将来结局,大略可知。夫抚俄犹可言也,畏倭不可言也,情见势绌,四裔交侵其能堪乎?此则臣所不能不为国家深忧之者也。从古来诸国角立之世,大率须审邻国之治乱强弱,于我之远近缓急分别应之,固无一律用武之道,亦无一概示弱之理。经传所谓「度德量力」,史策所谓「远交近攻」。故与俄战,则不得不与倭和;与俄和,则不妨与倭战。此谋国不易之策也。臣愚以为此时宜酌允商务以饵贪求,姑悬球案以观事变,并与立「不得助俄」之约。俄事既定,然后与之理论,感之以推广商务之仁、折之以兴灭继绝之义,断不敢轻与我绝。设必不复球,则撤回使臣,闭关绝市;日本甚贫,华市一绝,商贾立窘。严修海防,静以待之,中国之兵力、财力纵不能胜俄,何至不能御倭哉?相持一年,日本穷矣。

臣闻近日外间文武将吏语及日本,皆谓「可讨台湾生番」一案,志士扼腕太息,以为失计。比者自俄警以来,征兵选将,沿海森然。今日移防俄者以防日本,即借慑日本者以慑外洋各国,计孰有便于此者!倘此举再误,则中国安有振作之日哉?若夫出师跨海,捣横滨、夺长崎、扫神户,臣雅不欲为此等大言;至于修防以拒之、绝市以困之,此亦平实而甚易行者矣。臣所争者非琉球之存亡,所计者乃国家之利害。仰恳庙谟裁断,将商务择无弊者允行,球案抽出缓办。如圣意不决,即望饬李鸿章、左宗棠速议具奏;庶免仓卒定约,日后追悔。即或总署诸臣难于峻拒,但使封疆重臣执奏不允,即可据以为辞。昔宋真宗欲徇辽人所请,而寇准以为不可,卒改前议。此等大计,亦不可不令疆臣与议也。

窃恐朝廷不察臣七月初十日上疏之本意,而又蹈「生番」一案之故辙,不得不缕析恳切言之。

台防重要敬举人才片(光绪六年十月初一日)

再,日本若有违言,南北海防他无足虑,北洋兵力尚厚,不能攻也;上海洋商所萃,彼不能包各国之利息,不敢扰也。所防者,惟台湾为急。

夫议台防者已五、六年矣,而毫无成效者,不得人故也。闽省兵既不练,将材又少。窃闻甘肃军营差委候补道刘璈,曩在左宗棠军中,才识雄毅,兼有权略;前官浙西,治行第一。曾随沈葆桢渡台,办理倭案。闻其平居私议,自谓恶寒喜热;若有事台湾,慨然愿以身任。又广东潮州镇总兵方耀,智勇沉深,身经百战,声威赫然。台湾距潮甚近,其地商务半系潮人;若令带所部潮勇数营前往,风土尤为相习。窃思若得此文武两人责以台务,畀以重权,必能左提右挈,辟土阜财、抚番捍敌,为八闽之藩卫。盖台湾瘴热,任此者不惟择其才,又必服习水土、不致疾病者;该两员尤为相宜。两人材器,敢请询之浙、粤两省官吏士民,决无异词。朝廷如以为可用,即当先其所急,不得任听督、抚扣留。

夫日本灭球,乃垂涎台湾之渐;为保台湾计、为保闽省计,此亦不可缓者也。惟望宸断,早为决计施行。

——以上见「全集」卷三「奏议三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