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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奏谳书》奏谳书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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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:

胡丞[上“喜”下“心”]敢讞之,十二月壬申大夫[上“艹”下“所”]詣女子符,告亡。.符曰:誠亡,詐自以為未有名數,以令自占書名數,為大夫明隸,明嫁符隱官解妻,弗告亡,它如 。解曰:符有名數明所,解以為無恢人也,娶以為妻,不知前亡,乃疑為明隸,它如符。詰解:符雖有名數明所,而實亡人也。.律:娶亡人為妻,黥為城旦,弗知,非有減也。解雖弗知,當以娶亡人為妻論。何解?解曰:罪,無解。.明言如符、解。問解故黥劓,它如辭。.鞫:符亡,詐白占書名數,解娶為妻,不知其亡,審。疑解罪,繫,它縣論,敢讞之。.吏議:符有數明所,明嫁為解妻,解不知其亡,不當論。.或曰:符雖已詐書名數,實亡人也。解雖不知其情,當以娶亡人為妻論,斬左止為城旦。廷報曰:取娶亡人為妻論之,律白,不當讞。

译文:

胡县县丞[上“喜”下“心”]呈请审议断决。十二月壬申日,大夫[上“艹”下“所”]送来一符的女子,告她逃亡。女子符说:“我是逃跑,并谎称自己户籍,依照法令的规定去报了户口,成为大夫明的奴隶。我嫁给在隐官服役的解为妻,但没有告诉他我逃跑的事。情况和[上“艹”下“所”]说的相同。”解说:“符在明家有户口。我认为她没有什么特殊之处,不知她从前曾逃跑过,而怀疑她是明的奴婢,其他情节与符所说相同。”

诘问解:“虽然符在明家有户籍,而实际上是一个逃亡的人。法律规定:‘娶亡人为妻,黥以为城旦,弗知,非有减也’。你虽然不知道,仍应该按照娶逃亡者为妻论处。你有什么可以辩解的?”解答道:“我有罪,没有什么可说的。”明的供词和符、解相同。

验问:解回答“我以前曾受过黥劓刑罚”。对于其他问题的陈述,和前面的供词相同。

吏议定:符在明的住所有户籍。明将符嫁为解妻。解不知她是一个逃亡的人,因而不应该论罪。或者按另一意见处理:符虽然谎报上户籍,实际上是一名逃亡者。虽然解不知道这件事,仍应该按娶逃亡者为妻论罪,斩左趾为城旦。

廷尉断决:按娶逃亡者为妻论处。法律有明文规定,不应当报请审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