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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唐律疏议》卷第三十斷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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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迫脅虛業反。  怕懼上普駕反。  督領上都毒反。  駮正上邦霍反。猶改正也。  妄搆下勾豆反。訓成也。  捨法謂捨去法律,專用私情也。  鍛煉成罪猶屈曲架搆也。  上下弦月生三日成魄,後三日謂之上弦;月死三日成晦,近晦三日謂之下弦。  埋瘞〔一七五〕音異。即葬也。  周晬子對反。謂今年二月初三日,至來年二月初三日,為周晬也。  斃必異反。死也。  拉幹上力合反。拉幹,即折脅也。
    校勘記
    〔一〕  洎(注)巨至切訓及  按:此原在「隋」條下,今據正文次序移「濫觴」條下。
    〔二〕  五流有宅五宅三居  原脫。按:詳下釋文,實解正文中「五流有宅,五宅三居」語義,與前條「宥」無涉,此蓋顧跋所謂「釋尚在而遺標字者」,今據正文補。
    〔三〕  誣  按:正文無「誣」。
    〔四〕  訴  按:正文無「訴」。
    〔五〕  炯誡  按:正文「炯」作「明」,此蓋顧跋所謂「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」。
    〔六〕  湮沒  「沒」原訛「落」,據正文改。
    〔七〕  象魏  原作小字,與前條「紫微」釋文相連作一條。按:詳下釋文,乃解正文中「懸刑象之法於象魏」一語,與「紫微」意無涉,蓋顧跋所謂「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」,今據正文析出。
    〔八〕  公山弗擾為其宰  「公山弗擾」原作大字,另成一條。按:詳其上下語意相連,蓋顧跋所謂「應屬一條而分數條者」,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九〕  弗擾  原作小字,與上相連。按:正文有「公山弗擾」,此下釋文專解「公山弗擾」,是應別自為條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一0〕梟鏡  「鏡」原作「鴟」。按:此蓋釋文所據本避宋諱改「鏡」為「鴟」,今據正文迴改。
    〔一一〕嫡子  「嫡」上原衍「具為」二字,今據正文刪。
    〔一二〕劾  按:正文無「劾」。
    〔一三〕錯謬(注)上七各切下靡幼切  「靡」原訛「罪」,據文化本附釋文改。按:唐韻「謬」音「靡幼切」。
    〔一四〕八珍  原作小字與前「膳」條相連為一條。按二者內容不合,此當釋正文引周禮「食醫掌王之八珍」者,今據以析出。
    〔一五〕忠養之  原作「奉養之」,據正文改。按:此引禮文,禮記內則即作「忠」。
    〔一六〕未啻  按:正文作「未售」,此蓋「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」。
    〔一七〕服膺  「服」上原衍「見受」二字,據正文刪。
    〔一八〕妻以夫為天  按:正文作「夫者妻之天也」。
    〔一九〕扆者  原作大字,自成一條。按:正文無「扆者」,詳下釋文,乃解「或宿侍旒扆」語意,蓋屬「一條而分數條者」,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二0〕其如繼先代之後  「其如」原作大字,自成一條。按:正文無「其如」,詳其上下語意相連,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二一〕到貞觀改為加役流  「貞」原避宋諱作「正」,「加」原脫,今據正文改補。
    〔二二〕祝網  原作小字,與前條「覃」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,正文有「祝網」。詳下釋文,所解者亦為「祝網」,非「覃」條所能包容,蓋「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」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二三〕生禮死事  原作「以生禮事死」,蓋涉釋文而誤。今據正文刪改。按:正文此語乃引禮記雜記鄭注,鄭注即為「生禮死事」。
    〔二四〕附籍  原作「附籍者」,今據原文刪「者」。
    〔二五〕左降官  按:正文無「左降官」。
    〔二六〕殯葬  按:正文無「殯葬」。
    〔二七〕奔喪者  按:正文無「奔喪者」。
    〔二八〕鉗  按:正文無「鉗」。
    〔二九〕荒服(注)按三禮云  「荒服」下原衍「者」字,據正文刪。「三」原訛「二」,據文化本附釋文改。
    〔三0〕被髮左衽  「左衽」原脫,據文化本附釋文補。
    〔三一〕齠齔  按:正文無「齠齔」,有「未齔」。
    〔三二〕準禮仍為不孝  原脫。按:詳其下釋意,與上條「忿恨」無涉,乃解正文中「準禮仍為不孝」一語,蓋屬「釋尚在而遺標字者」,今據補。
    〔三三〕凊七正切省息井切哂失忍切  「凊」、「省」、「哂」原為大字,各自成條。按:正文無「凊」、「省」、「哂」,此蓋音解「準禮仍為不孝」條釋文中「冬溫夏凊,昏定晨省」及「笑不至哂」,乃「屬一條而分數條者」,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三四〕邸店  按:此原在「駝」條下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蠲」條上。
    〔三五〕蹶音厥中竹中切  原「蹶」及上「中」字均作大字,各自成條。按:正文無「蹶」、「中」,此蓋音解「甲弩」條釋文中「以蹶張」、「中且深」,誤為析出。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三六〕如左右相對是名昭穆  「右」原脫,文不可解。按:上云左昭右穆,則昭穆左右相對,今據補。
    〔三七〕復除  「復」上原衍「今」字,據正文刪。按:其下釋文亦僅解「復除」二字。
    〔三八〕借貣  正文「貣」作「貸」。按:「貸」、「貣」通假。
    〔三九〕長官  「長官」原誤倒,據正文乙。
    〔四0〕為首  原作小字,與「長官」條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正文有「為首」,此蓋「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」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四一〕第二從第三從第四從  原作小字,與「駮正」條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詳其下釋文,乃解正文中「第二從」、「第三從」、「第四從」,與「駮正」義無涉,亦屬「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」,今為析出。又,此原列「駮正」條後,今據正文次序移「見」條前。
    〔四二〕見  按:此原在「長官」條下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關戍」條下。
    〔四三〕挾私  按:此原在「關戍」條下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見」條下。
    〔四四〕案省  按:此原在「尚書省」條下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挾私」條下。
    〔四五〕下從(注)子用切  「子」原訛「于」,據文化本附釋文改。按:集韻「從」音「子用切」。又,「下從」原在「見」條下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案省」條下。
    〔四六〕駮正(注)上兵角切謂以義駮難降使改正也難乃旦切  原作「駮正(注)上兵角切  官(注)謂以義駮難降使改正也  難(注)乃旦切」,分為三條。按:正文無「官」、「難」,詳其上下語義相連,皆釋「駮正」,「官」字顯衍,「難乃旦切」蓋音釋文中「以義駮難」,今刪併為一條。
    〔四七〕省審  按:此原在「挾私」條下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駮正」條下。
    〔四八〕剗垣  按:正文無「剗垣」,作「棧垣」。此條蓋所據本誤「棧」為「剗」,釋文又從而誤解也。
    〔四九〕當被  按:此原在「為折」上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塹柵」條下。
    〔五0〕官當  按:此原在「刑戮」條下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為折」條下。
    〔五一〕異類相犯  原作小字,與「化外人同類相犯」條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正文有「異類相犯」,下文所釋者亦「異類相犯」,此又「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」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五二〕左傳注云元妃  「注」原脫。今據正文補。按:此下釋文亦有釋「注」內容。
    〔五三〕元妃者  原作大字,自成一條。按:正文無「元妃者」,詳其語意,上下相連,仍解「左傳注云元妃」,蓋「一條而分數條者」,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五四〕太廟(注)按禮天子有七廟高祖之廟謂之太廟  「高祖之廟」原訛作「高祖之祖」,文不可解,詳下云「謂高祖之神主在其中」,知「祖」當作「廟」,今據改。
    〔五五〕擅配隸  「擅」原訛「輒」,據正文改。
    〔五六〕燃炬  按此條原在「下鍵」條後,今據正文次序移前。
    〔五七〕牸  原作大字,自成一條。按:正文無「牸」,此蓋音義「牝」條釋文「凡四足而牸者曰牝」一語中之「牸」字,乃「一條而分做數條者」,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五八〕竇  原作大字,自成一條。按:正文無「竇」字,此蓋音「溝瀆」條釋文之「竇」字,乃「一條而分數條者」,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五九〕關主者  按:正文無「關主者」。詳此下釋文,似解正文中「水陸等關,兩處各有門禁,行人來往,皆有公文」數語意。
    〔六0〕外姦  原作小字,與前條「姦」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正文有「外姦」,詳此下釋意亦解「外姦」,非「姦」條能包容。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六一〕內姦  原作小字,接「外姦」釋文與「姦」條相連作一條。按:正文有「內姦」,此下即解「內姦」,乃「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」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六二〕又行反間鬥諜之法  「反」原訛「文」,據文化本改。按:孫子用間篇:「故用間有五,有因間,有內間,有反間,有死間,有生間。」
    〔六三〕謂之玉帛也  「帛」原作「幣」,據文化本附釋文改。
    〔六四〕璜琮  原作小字,與前條「蒼璧」釋文相連作一條。按:正文有「璜琮」,此亦「應別自為條」者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六五〕琮音叢圭曰琮  上「琮」原作大字,自成一條。按:正文無「琮」,此蓋音義「五方」條釋文「赤琮禮地」一語之「琮」字,今予合併。又,「曰」原訛「白」,據文化本附釋文改。
    〔六六〕先農  按:正文無「先農」,作「帝社」。此蓋「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」。
    〔六七〕玉輅  「玉」原訛「王」,據文化本附釋文改。按:舊唐書輿服志:「唐制,天子車輿有玉輅、金輅、象輅、革輅、木輅。」
    〔六八〕事非一緒  按:正文作「事非一端」,此蓋「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」。
    〔六九〕春為昊天秋為旻天  「昊」、「旻」原訛互,據文化本附釋文乙正。按:爾雅「秋為旻天」,詩王風黍離「悠悠蒼天」疏引尚書歐陽生說:「春曰昊天」。
    〔七0〕齊縗  原作小字,與前條「斬縗」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正文有「齊縗」,此亦「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」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七一〕偯  原作小字,接前「齊縗」釋文與「斬縗」釋文相連作一條。按:正文有「偯」,此下專釋「偯」,與「斬縗」、「齊縗」無涉,亦「應別自為條」者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七二〕加元服  原作小字,與前條「踐祚」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正文有「加元服」,此亦「應別自為條」者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七三〕丁黃  按:正文無「丁黃」。
    〔七四〕鰥  按:正文無「鰥」。
    〔七五〕寡  按:正文無「寡」。
    〔七六〕孤  按:正文無「孤」。
    〔七七〕獨  按:正文無「獨」。
    〔七八〕覬望  按:正文無「覬望」。
    〔七九〕埋瘞  按:正文無「埋瘞」。
    〔八0〕中饋  「中」原脫,據正文補。按:此下釋文所解即「中饋」。
    〔八一〕顛倒冠履  原作小字,與前條「黷」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正文有「顛倒冠履」,此下釋文即解「顛倒冠履」,與「黷」意無涉,顯為「應別自為條」者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八二〕猶有美色不可令之為妻也  「猶」下疑脫「妾」字,下云「若以妻為妾,以妾為妻,是為紊亂禮經也」,即以妻妾對舉。
    〔八三〕謂之再醮也  「再醮」原作「妻母」,蓋涉上而訛,今據文化本附釋文改。
    〔八四〕寖遠  「寖」上原有「鴆寖」二字,蓋涉上而衍,今刪。
    〔八五〕門閥  按:正文無「門閥」。
    〔八六〕粢盛  原作大字,另成一條,列「妒」條後。按正文無「粢盛」,此蓋解「七出」條中「惡疾不可供粢盛」一語,今改作小字移前,與「七出」條接。
    〔八七〕耦  「耦」下原有「色」字。按:正文作「人各有耦,色類須同」,此蓋涉下而衍。又,釋文作「妃配也」,亦解「耦」字。今刪「色」字。
    〔八八〕色類同  原作小字,與前條「耦」釋文相連為一條;「同」原訛「由」。今按:正文有「色類須同」一語,此條即解其意,下云「此等名色類同」可證也。蓋「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」,今為析出改正。
    〔八九〕此等名色類同  「類同」原誤倒,據文化本附釋文乙正。
    〔九0〕不舉樂  按:正文無「不舉樂」。
    〔九一〕庫藏  「庫」原訛「收」。按:正文無「收藏」,下釋者亦為「庫藏」之「藏」,今據改。
    〔九二〕有進無退  原作小字,與上條「介冑」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正文有「有進無退」,此亦「應別自為條」者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九三〕將大集  原作小字,接「有進無退」釋文與「介冑」條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詳上下文意,全然無涉,此蓋釋正文中「將大集校閱」之「將大集」三字,亦屬「應別自為條」者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九四〕旟  按:正文無「旟」。
    〔九五〕旞  按:正文無「旞」。
    〔九六〕旐  按:正文無「旐」。
    〔九七〕旄  按:正文無「旄」。
    〔九八〕旌  按:正文無「旌」。
    〔九九〕旃  按:正文無「旃」。
    〔一00〕旗旄  「旗」原訛「旌」。按:正文作「旗旄」,下釋所解亦為「旗旄」,今據改。
    〔一0一〕推避  按:此原在「窮覈」條下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來降」條下。
    〔一0二〕推對(注)上音吹一藝(注)音義伎能謂之藝  「推對(注)上音吹」與「一藝(注)音義」原誤倒,文不可解。今據正文乙正。
    〔一0三〕窮覈  按:此原在「推避」條上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戎仗」條上。
    〔一0四〕戎仗(注)謂之戎仗  按:「謂」上疑有脫文。
    〔一0五〕具裝  「具」原訛「俱」,據正文改。
    〔一0六〕濱  原作大字,自成一條。按:正文無「濱」,此蓋音義「下臨率土」釋文「率土之濱」中「濱」字,乃「應屬一條而分數條者」,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一0七〕拱迫  按:正文無「拱迫」,作「擁迫」,此蓋「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」。
    〔一0八〕謂將無罪之人身者有罪之人身者為質  按:文不可解,疑有脫訛。
    〔一0九〕當有罪(注)上丁亮切  「丁」原訛「下」,「切」原訛「初」,據文化本附釋文改。
    〔一一0〕在法不可同天  原作小字,與前條「當有罪」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此與「當有罪」義無涉,正文有「在法不可同天」,此蓋「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」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一一一〕究悉  原誤倒作「悉究」,據正文乙正。
    〔一一二〕邪之道謂之左道  原作「邪之左道謂之道」,「左」字竄上。
    〔一一三〕巫蠱者  原作大字,另成一條。按原文無「巫蠱者」,此蓋釋「左道」條中「左道謂巫蠱之屬」一語,今據以合併。
    〔一一四〕大祀  原作小字,接「饌呈」條後為一條。按二者義無涉,正文中有「大祀」,今據以析出移前。
    〔一一五〕將脯捨而加薑桂謂之脩  按:「捨」字恐訛。韻會:「薄析曰脯,捶之而施薑桂曰鍛脩。」
    〔一一六〕騶虞  按:正文作「白虎」,此蓋「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」。
    〔一一七〕迷謬  原作「飲迷謬」,今據正文刪「飲」。
    〔一一八〕誑誘  按:此原在「未啻」條下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貿易」條下。
    〔一一九〕未啻  按:正文作「未售」,此蓋「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」。
    〔一二0〕悛心(注)上且緣反  「且」原訛「目」,據文化本附釋文改。按:集韻作七倫切,得音同。
    〔一二一〕蝕  按:正文無「蝕」。
    〔一二二〕賤隸(注)下羊至反  按:「隸」唐韻、集韻作「郎計切」。此作「羊至反」者,蓋釋文誤認「隸」為「肄」(即「肄」之篆文),又從而誤音也。
    〔一二三〕〈僣,日改心〉犯  正文作「愆犯」。按:「〈僣,日改心〉」、「愆」通。
    〔一二四〕妻之言齊  原作小字,與前條「正服義服」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此下專釋正文中「妻之言齊」一語,二者無涉,亦屬「應別自為條」者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一二五〕周禮云妻者敵體齊眉謂之妻  按儀禮喪服云:「妻者齊也」,「夫妻一體也」。
    〔一二六〕服膺  按:此原在「改醮」條上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函杖」條上。
    〔一二七〕瞋恨  「瞋」原訛「慎」,據正文改。
    〔一二八〕周禮云事親有隱而無犯  按:語見禮記檀弓。
    〔一二九〕郡縣鄉君等  「郡縣」原作大字,自成一條。按:正文無「郡縣」,亦無「郡縣鄉君」。詳此下釋意,乃解「女君」,是「應屬一條而分數條者」,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一三0〕至于九十飲食不離寢室  按:正文無「至于九十飲食不離寢室」。
    〔一三一〕弊  按:正文無「弊」。
    〔一三二〕冀塞  按:正文作「用塞」,此蓋「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」。
    〔一三三〕釁深  「深」原訛「源」,據正文改。
    〔一三四〕律為姦言(注)訓縱放也  按:此條標字與釋意不符,疑二者原非一條,「律為姦言」下脫釋文,而「(注)訓蹤放也」上失標字。又,正文無「律為姦言」。
    〔一三五〕其族之戒  按:此四字原為「同伍」條釋文之標字,然二者無涉,當屬顧跋所謂「標其字而佚其釋者」,今為析出待補。又,正文無「其族之戒」。
    〔一三六〕同伍  原脫。按:此下釋文原誤附于「其族之戒」下,然詳其釋意,乃解正文中「同伍」一詞,末云「即今之四鄰為同伍也」可證,蓋顧跋所謂「釋尚在而遺標字者」,今據補。
    〔一三七〕梁父  原作大字,自成一條。按:正文無「梁父」,此蓋音義「封禪」條釋文「先禪梁父之地而祭之」中「梁父」一詞,乃「一條而分數條者」,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一三八〕上勞老報反  「報反」原誤倒。按:詳文意,此蓋音解上文「慰勞」之「勞」字,因據乙。按:唐韻「勞」音「郎到反」,得音同。
    〔一三九〕詔王公以下赴闕則用  「赴」原作「走」,形近致訛也。
    〔一四0〕天子行寶天子之寶天子信寶  「天子行寶」上原衍「至于」二字,據正文及文化本附釋文刪。
    〔一四一〕詐陷(注)王渰反  按:「陷」是去聲二等字,「王」是三等字,「渰」是上聲字,皆不合,疑訛。唐韻「陷」音「戶韽切」。
    〔一四二〕免難  「免」上原衍「陷中」二字,今據正文刪。
    〔一四三〕釐務  按:正文無「釐務」。
    〔一四四〕勾合  按:正文無「勾合」。
    〔一四五〕驚駭  按:此原在「唐突」條上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唐突」條下。
    〔一四六〕不者  按:正文無「不者」。
    〔一四七〕汝則有殘人畜之常刑  按:文不可解,「汝」字恐訛。
    〔一四八〕以考其誠  原作小字,與「物勒工名」條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此下專釋正文中「以考其誠」一語,亦屬「應別自為條」者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一四九〕橋航  原作小字,與「擾亂」條釋文相連為一條。按:二者義全無涉,此下釋文專解正文中「橋航」一詞,自應「別自為條」,今為析出。
    〔一五0〕汎溢堤防  「防」原訛「堰」。按正文無「堤堰」,作「堤防」。詳下釋文云「故名為防」,所釋亦為「堤防」。今據改。
    〔一五一〕〈木沓〉子  按:正文無「〈木沓〉子」。
    〔一五二〕嫉  按:正文無「嫉」。
    〔一五三〕燒{蓺火}  按:正文無「燒{蓺火}」。
    〔一五四〕巨蠹  按:正文無「巨蠹」。
    〔一五五〕畤  按:正文無「畤」。
    〔一五六〕停當  按:正文作「停家」,此蓋「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」。
    〔一五七〕窘迫  按:正文作「迫窘」,此亦「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」。
    〔一五八〕囤隊  按:正文作「團隊」,此亦「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」。
    〔一五九〕鉗重  按:正文無「鉗重」。
    〔一六0〕釘鍱  按:正文無「釘鍱」。
    〔一六一〕診候  按:正文無「診候」。
    〔一六二〕洗渫  按:正文無「洗渫」。
    〔一六三〕侏儒  按:此原在「繩鋸」條上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拷訊」條下。
    〔一六四〕悼耄  按:正文無「悼耄」。
    〔一六五〕喘川遠反氣出短急也聆音零側聽也眊莫報反目少精也  原「喘」、「聆」、「眊」作大字,各自成條。按:正文無「喘」、「聆」、「眊」,此蓋音義「五聽」條釋文中「不直則喘」、「觀其聽聆」、「不直則眊然」三語,是「應屬一條」者,今予合併。
    〔一六六〕瘥  按:此原在「邂逅」條下,今據正文次序移至「邂逅」條上。又,正文作「差」。
    〔一六七〕景跡  按:正文無「景跡」。
    〔一六八〕恃  按:正文無「恃」。
    〔一六九〕無辜  按:正文無「無辜」。
    〔一七0〕懲姦  按:正文無「懲姦」。
    〔一七一〕弊  按:正文無「弊」。
    〔一七二〕差牙  按:正文無「差牙」。
    〔一七三〕拒抗  按:正文無「拒抗」。
    〔一七四〕論訴  按:正文無「論訴」。
    〔一七五〕埋瘞  按:正文無「埋瘞」。